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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 17:52:44瀏覽412|回應0|推薦0 | |
核被告陈水扁所为: 国务机要费部份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绦第1项第2款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同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刑法第216条、第210条、第214条、第217条之伪造文书罪嫌;其所犯伪造文书罪部份,并请依刑法第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犯罪之规定,加重其刑。被告陈水扁与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4人间就上开贪污罪嫌、伪造文书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共同正犯及連续犯論处。又被告陈水扁所犯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之规定从一重处断。 龍潭购地案部分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賂罪。被告陈水扁与被告吴淑珍、李界木、蔡铭哲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共同正犯論处。 洗钱案部分 被告陈水扁在96年 被告陈水扁就上开三罪,犯意个别,行为互殊,请依刑法第50条之规定,分論并罚。 被告陈水扁于就职二任总统时,皆依照宪法第48条规定宣誓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讵其行为竟与上述誓词完全相左,在国务机要费中甚至教唆部属伪证、伪造证据,并多次提出虚伪事实掩饰犯行,冀求脱罪,毫无悔意。在龍潭购地弊案及洗钱案中,极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责予无奈配合之公务员,品行欠佳。又因贪渎获取之不法利益庞大,利用公权力牟利过程,严重破坏国家公务体制之正常运作,危害非轻。其透过复杂手续洗钱至国外,非动用司法互助,无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 而贪渎所得明知系留由陈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从事国外公共事务为词狡饰,犯罪后之态度不佳,贵为总统之尊,非但无法为民表率,甚至贪渎丑闻,流传国际,犯罪所生之损害深重,请审酌其辜负国民付托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词,给予最严厉之制裁,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 扣案之盖有伪造印文之「总统府(总统办公室季奖勵)总统犒赏清册」请依刑法第219条宣告没收之。前述贪污犯罪所得新台币1亿415万2395元,美金1198万元,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0条第1、2项追缴或追征其价额。 ▲被告吴淑珍部分: 国务机要费部份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绦第1项第2款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同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刑法第216条、第210条、第214条、第217条之伪造文书罪嫌;被告吴淑珍虽未具公务员身分,然其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被告陈水扁、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4人间就上开贪污罪嫌、伪造文书罪嫌,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3条、刑法第31条第1项論以共同正犯,并请依連续犯論处。又被告吴淑珍所犯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之规定从一重处断。 龍潭购地案部分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公务员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賂罪。被告吴淑珍虽未具公务员身分,然其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被告陈水扁、李界木与未具公务员身分之被告蔡铭哲,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共同实施此部份犯罪,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3条、刑法第31条第1项論以共同正犯。 南港展览館案部分 系犯刑法第132条第1项之泄密罪嫌及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賂罪。被告吴淑珍虽未具公务员身分,然其与具有公务员身分之共犯余政宪,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共同实施此部份犯罪,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3条、刑法第31条第1项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吴淑珍所犯之前开兩罪互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之规定从一重处断。 洗钱案部分 被告吴淑珍在95年 被告吴淑珍就上开四罪,犯意个别,行为互殊,请依刑法第50条之规定,分論并罚。被告吴淑珍身为总统夫人,理当辅佐总统,尽心国事,况长年享受国家最优渥俸给,生活已甚富裕,竟利用总统夫人地位,为图夫妻及子女私利,巧取公务及私人巨额不法财物,再以人头洗钱隐匿犯罪所得财物。以其洗钱手法遍及国内外各地区,追查困难,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復 利用权势大量蓄积财物,贪得无厌,品行甚差。犯罪后不但否认犯行,更推诿责任予听命无奈之公务员,犯罪后态度卑劣。其为搜刮财物,竟利用总统夫人身分,在官邸任意指挥政府官员,大肆干政,严重紊亂行政体制,并妄费公帑,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请审酌其毫无悔意,及因其个人贪婪成性,濫用权势,败坏官箴等情,予以从重量刑。 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 前述侵占及诈領犯罪所得新台币1亿415万2395元,美金1471万5500元,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0条第1、2项追缴或追征其价额。 ▲被告马永成部分: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绦第1项第2款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同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刑法第216条、第210条、第214条、第217条之伪造文书罪嫌;其所犯伪造文书罪部份,并请依刑法第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犯罪之规定,加重其刑。被告马永成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等3人间就上开贪污罪嫌、伪造文书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共同正犯及連续犯論处。又被告马永成所犯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之规定从一重处断。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另请审酌 其犯罪动机,乃纯系为完成总统所交付之任务而为,并不因此而有任何不法获利,參以被告犯后态度良好并配合侦办,请从轻量刑。 ▲被告林德训部分: 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刑法第216条、第214条之伪造文书罪嫌;其所犯伪造文书罪部份,并请依刑法第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犯罪之规定,加重其刑。被告林德训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等3人间就上开贪污罪嫌、伪造文书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共同正犯及連续犯論处。又被告林德训所犯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之规定从一重处断。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请审酌其犯罪动机,乃纯系为完成总统所交付之任务而为,被告并不因此而有任何不法获利,參以被告犯后态度良好并配合侦办,请从轻量刑。 ▲被告陈镇慧部分: 国务机要费案部分 核被告陈镇慧所为,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绦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财物罪,同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刑法第216条、第210条、第214条、第217条之伪造文书罪嫌;其所犯伪造文书罪部分并请依刑法第134条公务员假借职务犯罪之规定加重其刑。 被告陈镇慧与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等4人间就上开贪污罪嫌、伪造文书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络及行为分担请依共同正犯及連续犯論处。另被告陈镇慧所犯之贪污与伪造文书罪间有方法、结果之牵連关系,请依修正前刑法第55条后段规定从一重处断。 洗钱案部分 系犯96年 再查,被告陈镇慧所犯贪污治罪条例及洗钱等罪,因被告陈镇慧已将所制作之内帐明细及诈領管道全部交待清楚,并让检察官得以全面侦查及搜证,而将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等4人共同涉有贪污治罪条例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诉,对国家司法及社会上杜绝公务员贪污贡献重大,并使陈前总统所涉重大贪污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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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