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5/26 20:18:18瀏覽4550|回應1|推薦2 | |
唉~刑事訴訟法都修正幾百年了,還是有人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小小地上一下課好了: 證據能力是有或無的問題,如果調查證據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證據方法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種類時,該證據方法可能就有證據能力。經過公證的文書(可能是文書)因為屬公文書,所以可能可以有證據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說,藉由公證,使文書證據成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方法。 而證據證明力是程度的問題。法官藉由自由心證,判斷該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方法有無證據證明力,所以證據證明力無法藉由公證加以確保,因為證明力的程度是法官由認定的。 請參照: 92台上4294判決 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之形式上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要證事實之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