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2009/05/26 20:18:18瀏覽4550|回應1|推薦2

唉~刑事訴訟法都修正幾百年了,還是有人搞不清楚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小小地上一下課好了:

證據能力是有或無的問題,如果調查證據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證據方法也是法律所規定的種類時,該證據方法可能就有證據能力。經過公證的文書(可能是文書)因為屬公文書,所以可能可以有證據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說,藉由公證,使文書證據成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方法。

而證據證明力是程度的問題。法官藉由自由心證,判斷該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方法有無證據證明力,所以證據證明力無法藉由公證加以確保,因為證明力的程度是法官由認定的。

請參照:

92台上4294判決 

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之形式上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要證事實之實質上的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621220&aid=2985118

 回應文章

菊島小熊
我來踢館
2009/05/27 21:05

寫得太文言啦,

「證據『能』力」就是判斷「能不能」拿來當證據的資格,是Yes與No的問題,

證據力是「可不可以」證明某項事實~是「信不信」的問題。

例如:妻提出一張傷單告夫傷害,夫辯稱是妻自己跌倒。

則:傷單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

但證明力由法官自行判斷!亦即能否證明傷是夫打的?還是自己跌倒的?若無其他佐證時,就看法官採信何方說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