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9/04/06 15:56:49瀏覽203|回應1|推薦0 | |
國內所得(綜合所得most, 包括大陸) 40% 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 需舉證) 20% (漏報+20%) 核課期7年(7年內要補報,超過7年者不課所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750萬)*20% 與 一般所得稅額 二者取大者 國內對持有境外公司有兩種課稅方式:PEM與CFC PEM(未開始,課稅對象為公司)- 若實際營運在國內,在國外設定的公司亦視為台灣公司(營利所得20%,股東股利亦課稅,無750萬免稅額)。優先適用 CFC(將執行,課稅對象為股東)- 若盈餘>700萬,盈餘視同已分配,全數計入個人所得 (申報戶有持股者都算) 個人CFC:個人及其關係人(配偶、二等親)持有50%以上股權之境外公司(低稅負區:稅率14%或不課境外所得),公司盈餘雖未分配仍視同分配as個人海外所得(稅率20%) 成本舉證 生效前適用舊法 確認為CFC(第一層)後,仍可能往下檢視是否為(法人)CFC? 只要持有CFC,就須認列CFC收益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