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半故意酒駕殺人」判死也不算過份 108.1.13
2019/03/30 11:27:12瀏覽111|回應0|推薦4
              「半故意酒駕殺人」判死也不算過份

        酒駕肇事頻傳,失序行徑日益猖狂,被警察攔檢還茫酥酥很「魯」,甚至刑度屢屢加重仍一副不在乎模樣,其輩前仆後繼「視死如歸」〈通常死無辜路人他平安歸〉,爾來因危險駕駛入獄的犯罪人口直逼吸毒者,社會成本付出不眥,不啻一項異常警訊!前內政部長李鴻源認為「應視酒駕為蓄意殺人」,當時建議交通部修法將累犯「汽車沒入」。

        李前部長獨到見解當可獲認同,它尚且有重罪羈押「附帶效益」,後段想法則誠屬多此一舉,理由是刑法就「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有「得沒收」之規定,只是這把利器法官「吝用」罷了!況且侵害財產權之裁處,由司法部門出手絕對會比行政機關具正當性的。酒駕零容忍,重罰遏制刻不容緩,對於酒駕造成死傷者增列死刑、無期徒刑,法務部刻正提修法方向,立法院列本會期優先法案朝野咸有共識,盼能三讀順應民意,此修法千呼萬喚仍延宕,概因高官民代「犯罪率」不低,擔憂大水沖倒龍王廟吧?法務部擬以酒測值0.75ppm為認定犯意標準,那0.74呢?別忽略儀器有一定誤差,故意與過失差0.01微差,真乃「命懸一線」!

        酒後不開車靠的是自制行為,它律效果較有限,因為愛喝橫豎就是愛喝,缺乏理性考慮後果,總認為不會那麼倒楣被警攔到,甚至抱持大不了拘役幾天「最壞打算」。法規猶未處罰酒駕之前,自認酒量尚佳的筆者也常享杯觥交錯之樂,只是貪杯歸貪杯,一旦黃湯肚裡作怪,沒把握情況一定躺車內待消醉才上路,自開罰後,聚餐之邀盡量敬謝不敏,就算參加亦堅守滴酒不沾防線,過去敬酒至少打通關兼繞三巡,現在杯中物換成果汁,不欲遭不屑眼光,只好識趣自喝自的了!席友經常帶醺醺醉意躲路檢,公務員不良示範竟還笑別人是守法稀有動物,殊屬不當也!

       筆者另類思維─「酒駕撞人,判死誰曰不可?」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一個清醒常人對於酒後開車撞死人之可能性應可預見,若在所不惜仍執意行之,任何人都可能成受害客體,是「不確定故意殺人」,查吾國刑法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沒撞人,未遂犯僅「得按既遂減輕」,法院不減輕偏以最高「法定刑」量處,有何不可?縱然這樣未充分審酌犯罪情狀的重判,與目前的輕判常態同屬違反比例原則,被上級審推翻機率幾乎百分百,且法匠角度看天下的「法界評論家」也不太可能支持該此論點,人權衛道之士尤必撻伐,但審判官仍該千萬人吾往矣建立一號非比尋常之「判例典範」。

        酒駕責任休想轉嫁,酒禍代價必因酒後怠駕,所以酒後請代駕可免酒後付代價。接連發生「酒駕殺人」讓人深惡痛絕,簡直罪無可逭!對這類執迷不悟之徒,穿法袍道貌岸然的法曹不能老「斯文判決」,畢竟等閒視之只會姑息養奸,人權組織也切莫再「往者已矣」婦人之仁,亂世用重典,重病需要烈藥醫,非常破壞才有非常建設,非常改革需得非常手段,純酒駕未肇事的高額罰款即可,若至死傷則應一概死刑與無期徒刑擇一,賠率懸殊不對等賭局看誰敢下注!

        拿葉少爺案例,黎明前「飄飄然一撞」即直接間接奪去三條寶貴生命,瞬間造成兩個破碎家庭〈白髮送黑髮及獨留八歲孤女〉,「葉小開」屢犯不悛又犯後毫無悔意,先是炫富,之後脫產規避賠償,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事件猶敢如此有恃無恐,囂張程度可見一斑!有錢人怕死怕關,對付目無法紀紈絝子弟,引用「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名治之,剛好而已,此際民氣可用,酒駕零容忍已然全民公敵,依律予以「處立決」或終身監禁搭配鞭刑,顯然新社會共識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506e4629&aid=12529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