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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腳步跟不上司法改革嗎? 108.1.18
2019/03/30 11:20:08瀏覽79|回應0|推薦4
                 民意腳步跟不上司法改革嗎?

        執政黨九合一當真是敗的一塌「糊塗」,因為據蔡總統的認知是改革方向完全正確,她沒做錯事,只是人民的腳步跟不上,內閣改組也是虛應故事,舊瓶裝舊酒,只換個瓶蓋封印,貼上新製造日期及新包裝冒充新產品,猶記得蔡總統一就任便煞有其事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大張旗鼓經六次籌委會、五個組別、四十場分組,歷時十個多月的司改會議,敲鑼打鼓辦完大拜拜,然後呢?大法官依然固執,小法官依舊恐龍脫離民意,檢察官照樣濫訴。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司法節致詞時用「命懸一線」警示司法不信任度近七成,其實許大院長倒可效法蔡總統粉飾太平,聲稱司改成效顯著,只是民眾觀感跟不上罷了,夫人必先自侮而後人侮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絞盡腦汁刁難迴避政治敏感性高大案子,又漠視人民小案子,釋憲「績效不佳」婦孺皆知,筆者就不探討了,僅舉以下民刑事案例說明台灣司法為何「顧人怨」:

        一、台南湯姆熊、小燈泡、龔重安校園等殘忍殺童兇案,割喉甚至斬首,光天化日肆無忌憚,犯後除裝瘋賣傻,毫無悔意,卻沒一件遭判死刑,天下皆曰當誅,人人咸認為該償命,唯獨法官獨排眾議認定「尚有教化可能」─該縱,不是有職務法庭法官上媒體嗆「判決敢抗拒輿論是勇敢」嗎,法官們的道德勇氣未免太另類!那根本叫白目的恐龍好不好?

        二、喧騰一時的媽媽嘴兇殺,士林地院與高院剛開始都判呂炳宏三人和謝依涵須連帶賠償張母368萬,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改判呂炳宏及股東們無須賠償。民法確有僱用人負受僱人侵權連帶賠償責任規定,然而就此例,雖部份犯罪行為發生在僱傭處,但並不明顯,呂炳宏應已善盡注意義務,只是防不勝防,即使要負責任也不到368萬高額均分程度,否則郭台銘鴻海集團跨國企業,旗下員工百萬,廠區遼闊,光高層主管恐都認識不完,怎麼能苛求各個都要具識人之明,僱請員工無法「包娶妻兼包生子」,古代將在外尚且君命有所不從,法官見解豈能悖理太ET。

         三、嘉義有男童被幼兒園綁在座位十分鐘,家長提告,檢察官和法官居然都認定是「專業管教措施」,檢察官調查王童在班上會咬傷同學,女教師本於職權避免其他小孩受害,主觀上並無妨害自由犯意,「膠帶固定在椅子」屬保護教育,處分不起訴,家長不服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法官認同檢方而駁回訴訟。筆者認為法、檢都行家愛說笑,難道幼兒是強制執行對象,可對之實施「管束」之即時強制?就算是,私立幼兒園老師有執行公權力的適格暨專業乎?如果以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業務上正當行為主張強制罪阻卻違法,更屬理由牽強,幼兒殺傷力有限亦缺乏急迫性,家長送孩子到幼稚園是讓你顧,不是給你教,沒辦法賺這錢就通知家長協助或領回,莫自作主張亂體罰,甚至造成傷害,司法論定未構成強制罪有點瞎扯也!

         四、筆者個人親歷案件,彰化地院簡易庭候補法官判決文一字不差抄襲高院見解,明知不同案情,兜不攏竟掰稱「公保與勞保年資可併計」,但條例及勞動部函釋皆「兩者不得併計」,還法條引用錯誤才遜,法官素養竟如此粗糙,不過後來法規確也修訂可併計,所以該未卜先知的「算命法官」是用「未有法」及「未來法」作心證,司法院認無傷大雅,予以書類審查通過為試署法官。

        合議庭受命法官更鮮,同意原告稱「勞公保再參加各該保險」是指「再參加各種保險」與「再參加該勞公保兩種保險」之意,國學常識簡直小學生不如,還認定筆者受損失主張有據,但需先還錢再另訴求償,欲叫當事人陷入訴訟輪迴永不超生般,判免還補償不就得了,法官邏輯就像認同殺人被告係正當防衛,但仍要判死刑,等槍斃後再去申請冤獄賠償或向閻王申冤,想法有夠異類的!司法院似乎頗欣賞其風格,連續調升庭長及高院。

        想一想,上從司法院下至各級法院,「一條龍」缺乏信譽的烏龍經營模式,民眾怎可能對司法的信賴度好轉,故何致「命懸一線」?司法院長就不必明知故問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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