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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15:40:52瀏覽75|回應0|推薦0 | |
警察取締追蹤稽查,致逃逸者車禍重傷,有刑責嗎? 無罪理由:
3.本案不可歸責於警察 依刑法學上客觀歸責理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才有過失的問題。警察的 攔檢稽查或追蹤取締對於雙方本來就有危險,但這是法治社會所容許的危險, 如許多正當活動,往往也製造—些被「容許的危險」,例如賽車,拳擊,開刀醫療行為等。違法者係自陷危險之中,他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逃逸及如何逃逸?(自己決定如何駕駛?速度多快?)依一般客觀情形下,警察追蹤取締與其發生車禍並非常態;反觀若追蹤的警察不小心發生車禍,是否可歸責於被追蹤的違規人?當然也不可以歸責違規人,因為警察駕車追蹤之行為係在自己自由意思下,如何避免自己的危險?如何駕駛?當然應由自己負責。本案警察在其後方追蹤,並無製造任何不被容許的危險,故無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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