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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14:28:29瀏覽159|回應0|推薦0 | |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有無禮讓或注意)不是被撞的一方、重傷的一方、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照片、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現場地形、地物、道路寬長、撞擊點落土點[第一撞擊點] 、煞車痕、刮地痕、拖地痕、散落物、血跡、時間、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在案發日起算7日後向處理單位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有肇事原因或違規行為或尚未發現無肇事原因,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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