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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8:55:25瀏覽567|回應0|推薦2 | |
一、從稽徵機關回函本人公文可知,檢舉逃稅案是在民國87年6月3日提出。
圖片檔在此:
->088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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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徵機關提示逃稅納稅人若承認逃稅及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而寄出的公文。
圖片檔在此:
->0880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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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機關對逃稅納稅人寄出的稅額通知書。本件檢舉案是在民國88年裁罰確定。本件檢舉案又再分為五件違章案件。
圖片檔在此:
->08804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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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徵機關再將本件檢舉案分為五違章案件。依法,稽徵機關及檢舉人本人雙方可各領有五筆檢舉獎金。各領的這五筆獎金金額合計143萬8094元。
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金額列表如下:
第一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77萬5800元。
第二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52萬7780元。
第三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1萬3012元。
第四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萬8353元。
第五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4千139元。
五、民國88年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後,並依法,依「要點」提撥獎金。國稅局公務員不但領了分配給自己的檢舉奬金,竟只核發通知檢舉人本人第五筆奬金4千139元,還侵占本人應得的其餘四筆奬金143萬3955元:
(註:分配給自己奬金是合法,故收到罰鍰後有提撥獎金,必然有分配獎金,分配給稽徵機關及檢舉人,參考「要點」)
圖片檔在此:
->106032201,106032202
=>1
=>2
六、國稅局公務員在國家賠償訴訟答辯狀也坦承收到罰鍰後有提撥獎金,剩餘罰鍰當然解庫(這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
圖片檔在此:
->106060501,106060502
=>1
=>2
七、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後有提撥獎金,竟只核發通知檢舉人本人第五筆奬金4千139元。當時本人不知國稅局公務員自己都領了五筆檢舉獎金143萬8094元,居然還侵占了應屬本人檢舉獎金143萬3955元,只通知本人一筆獎金4千139元,非常可惡。
圖片檔在此:
->08808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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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人領到檢舉獎金支票後存入銀行。本人詳細說明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獎金,分配獎金,通知領獎,存入帳戶等等程序,是要證明稅局公務員處理本件均按規定辦理,只有核發並通知檢舉人領獎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可想而知其突破內控目的即為侵占獎金。
圖片檔在此:
->088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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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到民國104年,也就是國稅局公務員侵占本人應得檢舉獎金143萬3955元的16年後,本人才輾轉得知納稅人早已繳納罰鍰。因此去函國稅局請求給付檢舉獎金。
圖片檔在此:
->10407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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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本人提出有權領獎證明(請參考一稽徵機關回函公文,明確本人檢舉人)國稅局自知賴不掉,於民國104年9月15日國稅局回函承認本人有權領奬。
圖片檔在此:
->104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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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國104年10月21日國稅局寄出通知領獎,距民國88年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提撥獎金遲延給付16年。
圖片檔在此:
->104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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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國稅局返還侵占的四筆檢舉獎金143萬3955元,並要求本人簽名寄回的通知領獎金公文所附之收據:
第一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77萬5800元。
第二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52萬7780元。
第三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1萬3012元。
第四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萬8353元。
圖片檔在此:
->104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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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人在民國105年6月20去函財政部長要求調查不法,財政部於7月7日要求國稅局政風室調查不法。
圖片檔在此:
->105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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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人早在民國105年6月民進黨新政權之初即已提出證據舉發公務員不法情事,但民進黨政府明知此事卻掩飾,對本人提出的舉發置之不理,任由不法公務員繼續侵占人民繳納之稅。今日已110年4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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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