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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15:53:47瀏覽449|回應0|推薦0 | |
一、國稅局返還侵占的四筆檢舉獎金143萬3954元,並要求本人簽名寄回的通知領獎金公文所附之收據:
第一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77萬5800元。
第二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52萬7780元。
第三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1萬3012元。
第四筆檢舉獎金雙方可各領:1萬8352元。
圖片檔在此:
->104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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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稅局公務員侵占的檢舉獎金時,居然謊稱要扣繳,只返還114萬7164元。
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11月4日及5日匯款至本人銀行帳戶,兩筆匯款金額分別為:104萬2864元及10萬4300元。這是為了下文要說明的國稅局公務員偷了兩次國家預算及其金額。
圖片檔在此:
->104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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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稅局公務員並未上繳此筆國庫,而是侵占這筆檢舉獎金。
四、民國106年7月28日,返還侵占這筆檢舉獎金
圖片檔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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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國107年7月31日,國稅局公務員向法院坦承是拿106年稅款:
圖片檔在此:
->10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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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