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1/04/27 11:11:25瀏覽588|回應0|推薦2 | |
一、從稽徵機關回函本人公文可證,本人係檢舉人有權領取本件檢舉獎金。這張公文讓國稅局賴不掉而決定返還本人檢舉獎金。
圖片檔在此:
->088030402
=>
二、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11月4日及5日匯款至本人銀行帳戶,兩筆匯款金額分別為:104萬2864元及10萬4300元。這是為了下文要說明的國稅局公務員偷了兩次國家預算及其金額。
圖片檔在此:
->104110501
=>
三、依法,檢舉奬金應從收到的納稅義務人所繳納的罰鍰中提撥,但本人高度懷疑國稅局公務員所返還的檢舉獎金是偷國家預算。多年的會計師事務所經驗總結,員工這麼費盡心思努力突破內控防弊機制,目的必為侵占公司的錢。國稅局公務員在十幾年突破內控防弊機制-「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當然是為侵占本件檢舉獎金143萬3955元。現在當然不可能歸還。本人為此支出了三萬元裁判費,請求法院調查國稅局返還本人檢舉獎金是從哪裡弄來的。這是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時坦承是以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的。換言之,國稅局公務員為返還本人檢舉奬金,因此去偷了104年度國家預算。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1
=>
四、民國107年,國稅局公務員針對本人指控他們偷104年度國家預算,而回函法院調查時提出的所謂"支出傳票"。但這傳票抬頭表明"預算名稱及代號"9817XXX,統一發票推廣預算:金額104萬2864元。這張傳票也證明了國稅局公務員確實是為返還侵占檢舉獎金而去偷預算。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3
=>
五、國稅局公務員針對本人指控他們偷104年度國家預算,而回函法院調查時提出的所謂"支出傳票"。但這傳票抬頭表明"預算名稱及代號"4017XXX,經費支出:金額10萬4300元。這張傳票也證明了國稅局公務員確實是為返還侵占檢舉獎金而去偷預算。
圖片檔在此:
->107073104
=>
六、其實這兩張支出傳票是國稅局公務員因應法院調查,在民國107去重新制作了104年的"支出傳票",但掩蓋不了他們是偷預算返還獎金的事實。在這兩張重新制作的傳票"支出用途"項目,可看出其"欲蓋彌彰"。因為連一般企業的傳票不會去寫支出用途(會計科目就是用途,附件發票即是用途)更別說是政府預算不會多此一舉(支出原因就是預算通過原因,不可能每一筆都要寫一次用途)。此"欲蓋彌彰"可證國稅局公務員自知違法,不能偷預算去返還他們侵占的獎金。另外,本人也指控其編造扣繳謊言,但事實未上繳國庫,因為公務員怎能以單位預算去扣繳而拿去繳稅之用。但國稅局公務員竟在屬"單位預算之經費支出"的本張傳票上寫著"代扣所得稅"。事實只證明了這張是在民國107去重新制作了104年的"支出傳票"。
七、結論:
(一)依所得稅法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檢舉奬金均由收到的罰鍰提撥,本件國稅局公務員為返還所侵占本人應得的檢舉奬金143萬3954元,去偷國家政府預算,明顯違法。本人都已舉發了多年,民進黨政府仍掩蓋中。
(二)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