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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30 12:01:31瀏覽43|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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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清償借款等》
1.本院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114年8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高O
鈺到場,表示本件建物為四、五樓,五樓為四樓頂一層增建(即本件
3752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有出租,四樓為自住。
2.本院至現場測量增建時,地政人員表示屋突部分未包含在四樓面積內
,另承租人高○信在場稱租約期間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9年4月
21日止,並表示其承租範圍包含四樓、五樓共二層,但因五樓為四樓
之增建,故未明載於租約內。
3.又四樓有內梯通往五樓,亦有室外梯可到達五樓。另據債權人會同新
莊分局員警調查房屋使用現況,債務人在場,表示其與承租人高○信
共同使用,承租人承租範圍為四樓一間房間及五樓(即本件3752建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4.本件375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
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依據拆除大隊函示,如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
章建築者,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
拍定後不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
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建物(含增建)部分,係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查封登記(113年5月
24日)後始訂立租約並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6.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7.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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