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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3 14:28:59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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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給付票款》
1.查封時建物1樓出租於第三人,2樓以上則為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
使用,於4樓設有神明廳,又建物有壁癌、漏水情形,請投標人注
意,拍定後建物除上述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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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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