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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4 17:54:26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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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1.1418建號拍定後點交。
2.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實質債務人立治科技之員工淩○惠在場,稱
房屋部分出租星隼光學,部分放置立治科技及藍摩半導體之物品;
第三人即星隼光學員工張○如在場稱係114年7月遷入,嗣陳報自
114年6月1日起承租,惟所提出之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係自114
年12月1日起至117年5月31日止。
3.另配賦之停車位編號285、286、287、299、300、301位於地下1樓
,債務人陳報均已出租予第三人劉○世,租賃期間自114年10月1
日至117年5月31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
4.因上開租賃契約均係訂立於本件114年9月25日查封之後,不得對
抗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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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