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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3:30:27瀏覽15|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於112年12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
務人未到;據債務人代理人稱應無海砂屋、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等情事。
2.據債務人代理人陳報本件標的物出租予第三人沈OO,租賃期間自民
國112年10月1日起至122年9月30日止,月租10000元,另有押
租金20,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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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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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