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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7:56:03瀏覽468|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本件拍賣標的前經債務人設定信託予第三人吳O曜,經本件債權人提
起塗銷信託之訴並聲請假處分禁止第三人吳O曜處分本件拍賣標的獲
准,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全第135號假處分查封,現場查封時,假
處分債務人(即前述第三人)吳O曜之嫂彭O珍在場稱房屋現況為債務
人之兄(即本件債務人)自住使用,未分租。
2.後本件債權人就假處分之本案判決全部勝訴,本件拍賣標的並回復登
記為本件債務人所有,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親戚即前述在場彭O珍稱
房屋現況為前述第三人吳O曜自住使用,餘情形未變動。
3.本件標的物於假處份查封時即為債務人佔有中,雖本件執行時陳報為
第三人自住使用,惟本件原信託關係係由債務人登記予第三人吳O曜
且該信託關係已受判決塗銷,應認假處分查封時實質所有權人即本件
債務人已受查封效力拘束,債務人將房屋交予第三人使用違背查封效
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4.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74號,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
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債務人名下
並無獨立停車位,僅具停車位使用權,故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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