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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9:00:17瀏覽133|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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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建物查封時現場有自稱承租人之第三人在場,有車位(B1、編號6)
,另據債權人查報稱標的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2.另據債權人陳報債權人於112年12月4日會同轄區員警至不動產現場
履勘時,執行標的大樓管理員表示執行標的不動產房客已搬離,目前為
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
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建物部分如債權人陳報無人使用
屬實,則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者,
則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建物據局桃園分局查復稱:經查該址於107年11月14日有
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查記錄,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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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