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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世衛組織的公開信
2024/03/22 18:01:16瀏覽356|回應0|推薦1

蘿薘·威爾遜(RHODA WILSON)2024年3月18日
《國際衛生規例修正案程序是違法並且違反國際法;你們將要負責任》
本月初,《全球健康責任》(Global Health Responsibility/GHR)發表了一封公開信予世衛組織的給韓賽德,關於修訂《國際健康條例》的程序義務以及該組織如何違反國際法律義務。
在2021年,貝倫特博士(Dr. Silvia Behrendt)創立了GHR機構,作為致力於挑戰不受質疑論述的全球衛生法代表。貝倫特博士是奧地利的行政法律師,於豬流感期間擔任世衛組織的法律顧問。年3月6日給世衛組織的公開信由貝倫特博士以GHR的主任身份簽署。
2023年10月7日,世衛組織發表聲明,宣佈不會在5月對其進行投票之前的4個月與公眾和成員國分享最終確定的《國際健康條例》修訂案,而世衛組織自己的規定要求這樣做。
3月6日寫給韓賽德的公開信中說道:「為了合法,修訂《國際健康條例》(IHR)的任何程序都必須根據《國際健康條例》本身設定的法律要求進行。這是你的約束性法律義務。」
公開信接着解釋,若在2024年5月世界衛生大會(WHA)開會前4個月未提供草案,「將導致一種情況,不允許對國際健康條例修訂的草案提交給第77屆WHA進行合法的展示。」
信中表示:「如果世衛組織與秘書處不遵守《國際健康條例》修訂程序的法律規則,它將犯下國際不法行為。這種不當行為可以由任何196個國家方負責追究。」
「除了援引世衛組織犯下故意不當行為的機構責任之外...根據國際法,可以建立對代表組織行事的任何人的個人責任索賠。」
信中列出了可能需要負責的人士:韓賽德、阿西里、布魯姆菲爾德、馬滕德切羅、麥基夫、里瓦索和韋爾達寧泰斯等(Dr. Abdullah Asiri、Dr. Ashley Bloomfield、Dr. Sultani Matendechero、Colin McIff、François Rivasseau and Grata Endah Werdaningtyas)。
信件結尾指出,將國際健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給WHA會議「將構成故意違反...並可能吸引機構和個人責任...我們敦促你立即向IHR發出明確指令,並告知公眾,國際健康條例修訂不能在第77屆WHA上通過。」
以下是GHR機構的公開信副本。正如羅古斯基(James Roguski)所評論的:「我鼓勵每個人適應貝倫特的公開信,並發送給韓賽德和他們所在國家的政治家和官員,要求在今年5月第7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不通過任何修訂案。」
..........................................
GHR致韓賽德的公開信
收件人:韓賽德閣下
主題:關於世衛組織在國際健康條例(2005年)修訂過程中違反程序義務的公開信
薩爾茨堡,2024年3月6日
尊敬的韓賽德先生,
我們機構致力於全球健康事務中的機構透明度和責任,對於《國際健康條例修訂工作組》(WGIHR)打算僅在第77屆WHA開始時提交有關國際健康條例2005年(IHR)修訂的最終方案的草案決議,我們深感擔憂。
為了合法,任何修訂IHR的程序都必須根據其本身所規定的法律要求進行,因為這是適用的專法體系。相關的IHR第55條第2款規定如下:「任何修訂草案的文本應由總幹事至少提前4個月向所有缔约国通知,以供審議。」
IHR第55條第2款的「應」字措辭清楚表明,根據IHR,向所有締約國提前4個月通知「任何」IHR修訂是你的約束性法律義務。包括由WGIHR提出修訂的最終版本。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所規定的適用一般條約解釋規則要求必須善意解釋IHR第55條第2款,根據IHR第55條第2款的詞語在其上下文中的普通含義以及根據IHR的目的和宗旨。這證實了當前情況沒有任何例外。IHR第55條第2款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0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專法。
根據IHR第55條第2款起草者的明確意願和目的,各締約國國必須在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4個月考慮任何修訂。這使各締約國有充份時間深入思考修訂案,包括其在國內法律和制度上的影響,並防止各締約國在談判中匆忙採納決議。這對於IHR的獨特地位更加重要。作為法律工具,它自動將世衛組織的行政部約束在其作為決議的地位上。採納的修訂案也將根據IHR第59條、第61條和第62條以及世衛組織憲章第22條的要求,在所有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選擇的締約國自動生效。
在這個案例中,必須提醒人們IHR的獨特法律性質。這個約束性法律工具已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在聯合國秘書處註冊,列入聯合國條約系列(UNTS)第2509號(第79頁),通過註冊證書號碼56548,屬於多邊條約類型。
因此,毫無疑問地,根據公共國際法,它的性質是約束其締約國的條約。因此,締約國和世衛組織秘書處(由總幹事和WGIHR組成,作為衛生大會的分支機構)都有法律義務遵守IHR第55條第2款。
就第77屆WHA而言,根據IHR第55條第2款,總幹事應在2024年1月27日之前合法地向各締約國傳達建議的IHR修訂草案。這個截止日期已經過去,但在這段時間內,總幹事未向締約國通報由WGIHR編制的修訂方案。迄今為止,秘書處尚未向締約國通報修訂草案的最終版本。
這導致了一種情況,不允許WGIHR向第77屆WHA合法提交關於IHR修訂的草案決議。
儘管世衛組織對遵守IHR第55條第2款的明確法律義務不容置疑,但秘書處和WGIHR公開宣稱他們的意圖違反他們所負的國際法律義務,即最終確定修訂方案以便在第77屆WHA可能被採納,這在WGIHR於2024年2月5日至9日舉行的第7次會議以及最終8次會議於2024年4月22日至26日的安排中得到了證實。
如果WGIHR和秘書處不遵守IHR修訂程序的法律規則,世衛組織將根據《聯合國國際組織責任草案》犯下國際不法行為。儘管這些草案尚未被各國正式採納,但有足夠的學說共識,包括國家實踐、國際判例和學術觀點,認定這種不合法的IHR修訂程序管理為世衛組織的不當行為,符合草案規定,將引起世衛組織的機構責任,包括停止行為、不重複(草案第30條)和賠償(草案第31條)。這種不當行為可以由任何196個締約國負責追究。
除了援引世衛組織因在第77屆WHA上提出IHR修訂決議而犯下故意不當行為的機構責任之外,還可以確立該組織代表任何人的國際法個人責任索賠(草案第66條)。
在這方面,WGIHR的聯合主席阿西里(Abdullah Asiri/沙地阿拉伯)和布魯姆菲爾德(Ashley Bloomfield/紐西蘭),以及副主席馬滕德切羅(Sultani Matendechero/肯尼亞)、麥基夫(Colin McIff/美國)、里瓦索大使(François Rivasseau/法國)和韋爾達寧泰斯大使(Werdaningtyas/印尼)可能應該對意圖在未達到4個月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向WHA提交IHR修訂的最終版本而違反IHR第55條第2款負責。
2023年10月2日的公開網絡轉播提供了WGIHR意識到違反IHR第55條第2款的證據,因為世衛組織的首席法律官所羅門(Dr. Steven Solomon)明確指出了這一點。
他的法律意見是,WGIHR作為WHA的一個小組委員會的地位可使IHR第55條第2款失效,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為IHR是世衛組織法律體系的一部份,不能隨意和方便地由一個新成立的大會小組委員會改變,除非違反法治原則。
從WGIHR的第7次會議討論可以明顯看出,他們有意識地和有目的地違反IHR第55條第2款,並在大會開始前約進行談判。
韓賽德先生,作為尊貴的總幹事,你無疑代表着世衛組織,而任何不當行為都直接確立了世衛組織的國際責任,並不排除你個人責任的任何潛在索賠。
正如所指出的,在符合IHR第55條第2款的合法方式中,不再可能,而公開宣稱IHR可以在第77屆WHA上修訂是您的責任行為。因此,你也侵犯了作為世衛組織總幹事的一般職責,即確保組織及其秘書處按照國際法規則行事。
我們機構希望以此信向你作為世衛組織總幹事和世衛組織秘書處負責人呼籲,不要向第77屆WHA提交關於IHR修訂的草案決議。這樣做將構成對IHR第55條第2款的故意違反,並可能吸引依據《國際組織責任草案》和其他可用機制的機構和個人責任。
因此,我們敦促你立即向WGIHR發出明確指令,並告知公眾,IHR修訂不能在第77屆WHA上通過。
此致,敬上,
西爾維婭·貝倫特(Silvia Behren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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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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