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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才是問題
2011/09/11 19:09:23瀏覽338|回應0|推薦12

司法改革.........不如......等黃河水自清那可能性大點。

不是有中華民國才有司法問題,是自有所謂的法治便有,外國沒司法問題嗎?絶對不會。

法條的問題其實不大,而是有心人和法官的自由心證才是問題,牽涉到心理問題的通常無解。

再者便是那一國的司法首長不是政治任命?只是任期有保障稍為疏解了。

最後看的還不是是領導,法官,人民三者的認知。光明正大的要求"喬",還誰無父母?誰無子女?

刑法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才是迫使司改最大法條,這條改作免費吧,再加上同一人被告幾次以上,暫停止其審判權利吧!當然,這是隨便說說,立法委員不會做這種事啦!如果有寃,試試這法呀,相信那位在牢中的律師也知道這法條,但是為什不用,而整天高喊政治迫害呢?

最好,不要去那種地方便是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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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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