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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 09:30:50瀏覽347|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奢侈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0年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2012年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2012年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年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奢侈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奢侈稅實施已逾2年,仍有民眾因不熟稔法令規定及誤信房屋仲介或代書說詞,誤以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辦竣戶籍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原房地時,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項目: 1.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購置新房地前,於原房地已經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 3.新房地的戶籍最遲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遷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3要件都具備才符合免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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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