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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罰金違憲
2010/10/07 04:43:33瀏覽458|回應1|推薦10

罰金能澈底改善交通問題嗎

緣起

QR-1388牌照繳銷

 重新領牌

應徵牌照稅1747元991005-991104

而斗六監理站承辦硬要991005繳清才能領照

查辦

監理相關業務

991005

事實經過

時間 9910051000-1145

地點 雲林縣斗六市監理站

當事人 林文華站長

見證8人斗六派出所副所長等警員男3女1

記者2人 段鴻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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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革命黨-999大道電視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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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富智 刑事上訴狀
2010/12/05 10:40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許富智 男 41歲(民國58年8月8日生)身份證號P121385663

住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15鄰施厝223號 電話 0937749747

上訴之聲明 請求撤銷99年度港交簡字第62號之判決 原判決70小時義務勞動 已服完17小時 餘53小時重新聽由法院指派

理由 上訴人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4933號為緩起訴處分 上訴人於民國99年5月26日前已至台西鄉海口村長林立德(證人一)報到服務17小時 因急症住院(證物一990526-990607長庚紀念醫院診斷書) 出院後告知轄區施厝村長許建新先生(證人二) 轉告海口村長林立德 轉知 可以不用在回去服勞務 因醫生告知應先好好修養身體 不宜太勞動 恐導致肝昏迷有性命之憂在案

事實 一 上訴人出院後將診斷書及收據寄達雲林地方法院時 因無經驗為註明股別案號 恐因此未有效送達請假

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撤緩字第151號撤銷緩起訴處分 上訴人聲明再議(證物二991010聲明再議狀)但被告知超過再議期限 經由書記官告知將會重新審理

三 重新審理時 有告知法官事實經過 並面呈聲明再議之文字內容

四 99年度港交簡字第62號之判決主要依據為上訴人未向指定機關提示義務勞動 跟事實不符

請求 傳喚 證人一 台西鄉海口村辦公處 村長林立德先生到庭作證

證人二 麥寮鄉施厝村辦公處 村長許建新先生到庭作證

謹 狀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具狀人:許富智 簽章

撰狀人 台灣革命黨主席 李日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4 日
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