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富智 刑事上訴狀 |
|
2010/12/05 10:40 |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 許富智 男 41歲(民國58年8月8日生)身份證號P121385663
住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15鄰施厝223號 電話 0937749747
上訴之聲明 請求撤銷99年度港交簡字第62號之判決 原判決70小時義務勞動 已服完17小時 餘53小時重新聽由法院指派
理由 上訴人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第4933號為緩起訴處分 上訴人於民國99年5月26日前已至台西鄉海口村長林立德(證人一)報到服務17小時 因急症住院(證物一990526-990607長庚紀念醫院診斷書) 出院後告知轄區施厝村長許建新先生(證人二) 轉告海口村長林立德 轉知 可以不用在回去服勞務 因醫生告知應先好好修養身體 不宜太勞動 恐導致肝昏迷有性命之憂在案
事實 一 上訴人出院後將診斷書及收據寄達雲林地方法院時 因無經驗為註明股別案號 恐因此未有效送達請假
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撤緩字第151號撤銷緩起訴處分 上訴人聲明再議(證物二991010聲明再議狀)但被告知超過再議期限 經由書記官告知將會重新審理
三 重新審理時 有告知法官事實經過 並面呈聲明再議之文字內容
四 99年度港交簡字第62號之判決主要依據為上訴人未向指定機關提示義務勞動 跟事實不符
請求 傳喚 證人一 台西鄉海口村辦公處 村長林立德先生到庭作證
證人二 麥寮鄉施厝村辦公處 村長許建新先生到庭作證
謹 狀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具狀人:許富智 簽章
撰狀人 台灣革命黨主席 李日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4 日
天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