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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億3千3百33萬33元國家賠償請求書
2010/02/13 05:30:03瀏覽1565|回應3|推薦36

       3億3千3百33萬33元 

                  國家賠償請求書 

請   求   權   人:李日盛 應當選總統http://blog.udn.com/0928911444/3193572

性                 別:男 

出  生 年 月 日:45110 

身份證統一編號:p101915174

出        生        地: 雲林 

職                    業:自由 

電                    話 :  05-6910000

傳                    真 :  05-6912345

行                    動:0921-444-119

電子信箱powerlee007@yahoo.com.tw 

住所: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6530 

請求之事項 

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新臺幣 3億3千3百33萬33元整。 

 事實及理由 

事實 一、 請求權人李日盛於民國95年6月10日下午駕車載母親李張勸女士及外籍看護阿男忠狗黑白來至橋頭投票所投票當時因時間接近 所以一直注意手持之手機APBW(亞太0982866906門號連線衛星標準時間) 時間為下午3:59分立即下車高喊我來投票(投票規定下午4時止前至投票所者皆得行使投票權)

事實 二 請求權人快步進入投票所 卻見當時工作人員已經將選票倒出桌上在進行開票動作 即上前拍桌表示抗議 為何不遵守規定提早開票 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等相關工作人員未依選舉公報公告之第七條規定(選舉人在投票時如有下列情形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而不退出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3條規定 處……….)依法之處置 致使請求權人因此受傷 投開票所 許木炎 陳志雄 張秀桃 等人處理失當 違法提前開票 因此其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台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事實 三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 任由依法不得在開票所內之警員吳國銘 侵入投開票所內也未依法定執勤程序 故意踩住請求權人之右腳反身撥倒 致請求權人兩側腳踝骨頭斷裂 除開刀鎖鋼骨螺絲外 3個月休養無法動彈 至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還必須繼續復建 未能回復原狀(詳見診斷書)

          警員吳國銘執法過當 應負相關刑責 因此其相關機關 內政部 警政署 雲林縣察察局 台西分局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 請求權人時任解決世界能源危機之研發公司 世界能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總經理 年薪為壹千萬美金 因此案而受阻延宕上市 蒙受巨大損失 緣此提出國家賠償壹年之薪資新臺幣 3億3千3百33萬33元整 

證據  手機APBW(亞太0982866906門號(開庭時可面呈)

證人 : 李張勸 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村湖內1號 

證物一 : 選舉公報 影本 

證物二 : 受傷之當時照片 

證物三 : 診斷書 (影本)

證物四 : 世界能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創世紀專利權

                      總經理名片http://tw.myblog.yahoo.com/chiu-power/article?mid=42&prev=44&next=-1

此  致 

中華民國 內政部 中央選舉委員會 台灣省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中華民國 內政部 警政署 雲林縣警察局 台西分局 

     

請求權人  李日盛    

 

 中華民國97年6月9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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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2010/02/22 08:47

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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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8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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