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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18:39:35瀏覽420|回應0|推薦1 | |
公告 .籌備會通知 函請全國242位各政黨主席 於 台北市信義區莊敬路423巷7弄2號 案由一:選舉保證金制度違憲應予廢止討論案 提案人: 臺灣革命黨主席李丨日盛 說明: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選賢與能要落實執行選舉規範(選罷法)要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鼓勵賢能人士出來參選,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保證金制度, 中央選委會選前公告各層級的選舉保證金, 總統選舉保證金1500萬、 直轄市長選舉保證金200萬、 立委與縣市長選舉保證金是20萬元, 鄉鎮市長與縣市議員是12萬、 直轄市里長是5萬、 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是3萬。 另一方面,候選人得票不足選區應選名額除選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時,不發還保證金。 保證金金額究竟能否在消極面達成 「避免不具民意基礎者參選, 造成國家社會資源浪費」, 積極面達成 「不會讓賢能之士因為金錢限制而無法參選」的目的。 從消極面來看,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與民眾財富的累積過程, 保證金制度並沒有有效阻隔民意基礎偏低 但仍舊參選的候選人, 此一事實可以從過去被沒收保證金的候選人個案數可以得到一個理解。 從積極面來看,目前臺灣的選舉, 具有理想抱負的候選人如果沒有有力政黨的奧援, 要在選舉中獲勝有相當高的難度, 而保證金的實施, 會進一步阻隔這些沒有深厚政黨奧援的優秀人士之參選意願。 但政府選罷法以保證金制度似乎變成企圖 「利用保證金制度來減少沒有民意基礎的候選人參選」, 這樣作法在目的與手段之間是不是真的有 「對症下藥」?也就是說, 保證金制度是不是檢驗候選人是否有民意基礎的有用參考?顯然沒有。 如果有無能力提出保證金與有無選民基礎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那保證金制度的理性何在? 要讓優秀的人出來選舉應該是選舉法規的主要目的 從其他國家的簡單經驗來看, 歐洲國家的選舉保證金額度也低於臺灣, 德國甚至沒有保證金的制度 (憲法法庭宣告選舉保證金違反憲法規定), 這些作法大致上都是想正面的 讓金錢問題不會成為民眾參選的障礙。 綜上所述 選舉公平 落實法治 票票等值 選舉 被選舉 法律權益應平等 選舉和運動比賽只是選拔要件不同 收取一般負擔得起報名費可行 參政者選舉保證金之收取已經刻意在排除經濟弱勢者 就是一種法律限制 違憲 更是對經濟弱勢者的歧視 實際候選人惡性循環拼鬥 浪費社會資源 還不一定選對人 因此選罷法應全面修正符合現狀 選賢與能 臺灣革命黨主席李丨日盛主張公費選舉 中 華 民 國104 年 7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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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