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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17:16:45瀏覽541|回應0|推薦0 | |
民國61年我考進一家國營銀行 當時的甄選辦法規定 筆試及格人員必須 參加為期4週的訓練 訓練成績及格者 方可正式任用 在訓練過程中 有 一位學員被要求自動退訓 原因是他有傷害罪前科 當時我们都覺不可思 議 看他一幅斯文模樣 怎麼可能有傷害前科 最後在眾學員的追問下 他娓娓的道出一段往事: 民國58年他入伍當兵 中心訓結束放假一週時 他弟弟未滿18歲 無照駕駛 摩托車撞傷人 當時全家商量結果認他具有軍人身份 可免受刑事追訴 於是由他出面頂罪 結果法院給不起訴 在部隊裡只被關幾天禁閉就結案 當時家人還洋洋得意 弟弟終於躲過一場災難 誰知道現得到報應 真是 天網恢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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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