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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行為與報關與否,有無關連?
2018/06/02 22:50:31瀏覽985|回應0|推薦6

個案實例精華:

私運行為與報關與否,有無關連?

如果沒有據實申報產地,是否屬於私運管制物的行為?

 

*私運定義

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私運行為與報關與否,沒有關連

法院認為,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4號判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處罰私運逾行政院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出口之行為,其成罪與否乃在該運送之管制物品有無逾公告數額。如所運送進出口之物品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數額者,未報運時,固為本法所處罰之對象,即已報運而有所不實,應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因其形式上有無報關進出口而異。

 

*如果沒有據實申報產地,仍屬於私運管制物

法院認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94號判決: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所謂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而依上訴人等行為時即行政院於921023日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丙項第5款之規定,一次私運海關進口稅則第1章至第8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10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質言之,倘報運進口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未虛報產地,即不構成管制物品。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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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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