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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九十五年三月廿日上午十時按鈴申告檢、警、調三單位首長涉嫌瀆職之理由:
2006/08/14 12:15:43瀏覽888|回應0|推薦0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者,處三年公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卡奴被逼自殺,日有數起,鋌而走險,更成犯罪新主流,震警社會,眾所皆知。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警察官、調查官廢弛職務,無法一一申告,故以檢、警、調三單位之首長為申告對象,為受逼枉死的卡奴討回公道。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行動電話:0923-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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