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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6 16:18:40瀏覽138|回應0|推薦5 | ||
陳水扁不符合特赦條件,小英敢枉法亂為嗎? 天下杼一2016/06/06 15:34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 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 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 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 亦不起訴處分。 特赦則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是由總統 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 特赦效力比不上大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的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受處罰或坐牢, 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視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陳水扁因多案仍在審,並非已受全部確定的刑事犯,不符合特赦的條件,如小英一意 孤行,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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