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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9 09:14:37瀏覽1145|回應0|推薦0 | |
茂榮書局編印‧民國95年2月修正版 1. 我國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制訂《都市更新條例》。該條例將「都市更新」定義為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劃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 所以,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也分為三種: ﹝1﹞ 重建:乃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 整建:乃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乃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3. 本書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大部分為「中央法規」,包括《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 第二大部分為「台北市自治法規」,包括《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整體維護實施辦法》、《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調度作業要點》、《台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相關規定》、《台北市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等。 第三部份為解釋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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