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李永得的女兒昨在臉書為父親講話,她批,從這次事件可以看出,台灣有部分人民對「公民意識」的認知尚有不足。被權力欺壓久了,還以為是合理的常態。「警察無故攔人盤查,人民就得無條件配合?這是戒嚴時期嗎?」
李永得的女兒打臉蔡英文,真是好棒棒!台灣人現在可是正被蔡英文權力欺壓中!老爸、後母、女兒真是家學淵源深厚,長臉了!
這是國民黨執政的官員做不出來的德行!
既然這樣!大家都痛恨被警察盤查!
既然民進黨「皇親國戚」這麼痛恨被警察盤查,那太好了!就請蔡英文務必廢除《警察職權行使法》678條!這才是轉型正義阿!
從此台灣人「公民意識」獲得完全解放,人權獲得高度尊重,在路上或是公共場域再怎麼喵警察,警察都不能盤查。
警察也不用在路上不認得高官,被說刁難、被罵「警察國家」。不用當「豬八戒」,樂得輕鬆!
反正盤查也盤查不到「鄭捷」,只盤查到滿臉不爽兇相的「李永得」!
民進黨理髮豬公,期待喔!請務必,解除蔡戒嚴!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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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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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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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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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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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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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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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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