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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男子強姦殺害2人 終審因自首悔罪獲免死
2011/07/05 18:19:05瀏覽711|回應0|推薦0

中國網先鋒中國訊 2009年5月16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19歲少女王家飛與3歲的弟弟王家紅被村民李昌奎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判處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就因為有了“死緩”這個“免死牌”,兩份一字之差的判決書,頓時間在家屬間和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

  一件瑣事引發兩條人命

  2009年5月14日,雲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國(李昌奎兄長)與陳禮金(王家飛母親)因收取水管費的瑣事發生爭吵打架,陳禮金稱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陳家說媒,但遭到陳家拒絕,為此兩家積有矛盾。因感情糾紛一直想報復王家飛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與王家發生爭執後,遠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況後隨即趕回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5月16日下午1點在王廷金(王家飛父親)門口遇到王家飛(18歲)及其弟王家紅(3歲),李昌奎以兩家的糾紛同王家飛發生爭吵抓打,抓打過程中李昌奎將王家飛褲襠撕爛,並在王家廚房門口將王掐暈後實施強姦。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後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並隨後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鐵門門方,並隨後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李昌奎在製造血案之後逃離現場。經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內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發生後震驚了滇川兩省交界的巧家、甯南、布拖、金陽等地區。雲南省巧家縣公安局迅速向全國發出通緝,並會同四川省甯南、普格、布拖、金陽等周邊縣一起設崗堵卡,捉拿兇犯。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縣時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並被處以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關押在巧家縣看守所。

  一字之差的兩份判決書

  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5.16”案強姦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家屬王廷禮、陳禮金經濟損失3萬元。

  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中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

  兩份不同判決書,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緩的終審判決結果,頓時在家屬之間引起軒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屬已經向相關部門正式提出不服判決,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向法院提起抗訴,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判處執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請。

  聲音:自首悔罪 不是“免死”的理由

  關於雲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對“5.16”案被告人李昌奎認定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以此終審判決。家屬認為這一判決結果違反客觀事實,是在為罪犯開脫罪責,有損法律尊嚴,也是損害被害人權益的行為。

  家屬稱,李昌奎在犯下血案後畏罪潛逃,而後因在公安機關嚴密布控追擊之下,窮途末路,寸步難行,實無逃生可能的情況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在兩份由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茂租鄉政府及鸚哥村的說明材料裡發現,在王家飛、王家紅被害後,李昌奎的家屬雖經鄉村兩級幹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終以各種理由藉口不拿錢對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終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令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安葬費。家屬認為李昌奎及家屬處於被迫才賠償,所以並沒有做到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且也沒有得到受害者家屬諒解。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他們很痛心。

  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討論稱,雲南省昭通市中院認定其“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重大,社會危害極大”的定性非常準確。報復行兇,李昌奎把王家飛掐暈後對其進行了強姦之後用鋤頭打擊其頭部,又將年僅三歲的王家紅活活摔死,最終還擔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繩子勒二人的脖子,強姦殺人甚至連三歲的孩童都不放過,這樣惡劣行兇,自首、悔罪均不足以減輕其罪行,也不能成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這個“免死牌”有點依法無據,應當要依法嚴懲。
(責任編輯:崔東)


(原文地址:http://legal.people.com.cn/GB/15056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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