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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10:14:53瀏覽2931|回應1|推薦9 | |
一則殺父刺妹的新聞,看過讓人心頭一震。行凶後的凶手主動到派出所投案,開口不談案情,先問能在獄中住多久?並且揚言:出獄後要殺死全家。公開向台灣司法挑戰! 凶手之言令人振驚而氣憤。循其語中邏輯,自認爲只要殺人後投案,住幾年也就出來了,並無殺頭之虞。真是怪異的邏輯,這可能就是惡性案件屢抓不絕的症結。 過往的很多案件,法官在量刑時,都會依據罪犯的「認罪態度」而從重或從輕。讓不少殺人凶犯得以借機活命。這種判例對嗎?符合不符合國民的權利?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這種(指故意殺人案)判決是錯誤的,完全違背了社會邏輯,損壞了國民的基本權利,保護了殺人凶手,會助長惡性案件的發生。 我的答案可能會有人反對。其理由是,人哪有不犯錯的?犯了錯只要認錯,就要給他改正的機會。 要允許別人改正錯誤,這話是對的。但是要明白,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也就是說任何真理都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成其爲真理,並不是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能成立。 就拿犯錯這件事來說吧,有些錯誤是可以改的,而有些錯誤就是不能改的,或者說是無法改的。比如學生參加考試,試卷未交之前,有答錯的就可以改;而試卷一但交了,想改就是不能的事。 肚子痛,錯吃了瀉藥可以改吃別的藥以治好了;但如果是吃了砒霜之類的毒藥,就沒有辦法改正。 犯案也如此。把人打傷了,可以醫治;但是把人打死了,就醫不了。 所以說,對於可以改正的錯誤,態度的好壞對後果有影響;而對於不可改正的錯誤,態度好壞其後果一樣,案件也是如此。 故意殺人(不包含過失)這種案件就屬於不可改正的罪行,不論其投案與否、認罪態度如何……。對其嚴判,不僅要告慰死者,更重要的是:震懾潛在的犯意。 這也是如何處理「法與情」、「法與義」的關係。對這些關係的處理不僅僅是對於案件,也涉及到政治,甚至民衆平時的交往。 讀過《三國演義》的人都知道有一段「諸葛亮揮淚斬馬謖」的故事,馬謖已經知錯了,而孔明仍要將其處斬。古人尚且能揮淚執法,情抛腦後,我們現代人更應該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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