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馬總統重要政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行政部門同意修正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之後,昨天在立院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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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且被列為被告時,才對不明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因此,即使明知公務員財產突然暴增,若無證據指向有貪汙之嫌,司法機關仍不得要求該公務員交代財產來源。
受到前總統陳水扁涉弊影響,朝野對於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有極高共識,但「激情過後」,立委們開始擔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打擊範圍過大,可能動輒得咎,且立委也在規範之列,讓不少立委人人自危,因此立委態度轉變,甚至抬出「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等理由,讓立法一度停擺。
這段期間,法務部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這較能符合公務員起碼應有的標準:一旦財產突增,公務員就有義務清楚交代,否則就觸法!
舉例來說,日前立委高金素梅被質疑購買高價住宅,若依「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一旦有貪汙的嫌疑(不須被列為被告),她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說明購屋款的來源,而非只是面對媒體簡單交代就足夠了。
修正之後,「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完全變質,頂多在調查公務員涉及貪汙罪時,可能因公務員不願說明可疑財產而「槓上開花」另多一條罪名;與社會期待該罪能夠發揮「防微杜漸」的功能,相差實在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