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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16 10:41:36瀏覽61|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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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各部門努力下,「昇豐12號」繳交罰鍰後終可踏上歸途,對政府此等努力自應肯定,國人同感欣慰。然作為國際法學者卻久久不能釋懷。特別是本案僅是因 菲律賓《新漁業法》規定:任何出現在「菲律賓水域」的外國漁船逕行「推定」從事非法捕撈,便使我國漁船橫遭扣留繳款!救人優先,不得不低頭?然菲律賓如此 立法與行徑,等同剝奪台灣漁船的「無害通過權」,政府實不應就此罷休。
無害通過權被剝奪首 先,國際法承認所有國家之船舶,不論漁船或貨輪,均享有無害通過權,然菲國《新漁業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卻規定:任何進入菲律賓水域的外國漁船「推定」是 進行非法捕魚,如此任何漁船在所謂「菲律賓水域」均將負有證明本身合法之義務,此等於「事實上」剝奪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當然違反國際法。 扣船原因不合慣例此外,《海洋法公約》僅規定潛水艇在行使無害通過權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旗幟,依「明文規定排除其他」之法理,漁船行使無害通過權,國際法顯然未要求必須掛旗。菲律賓以該船未懸掛旗幟即認定該船違法,同樣不符合國際法與慣例。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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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國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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