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票,在三個人中選一個總統,
如果其中有兩人的同質性高,(一定)
這兩人就比較吃虧,讓另一人當選,
但當選人未得到一半選民同意,
事實上,應不具備領導全民的資格,
所以,選罷法應修改:
第一次選舉未過半數,不算當選,
應將得票多的兩位,再投票一次,
讓當選人得票數超過半數選民才算當選,
這才合乎民主法則--以多數(過半數)人的意見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