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 物,
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
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以此分享 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至少能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