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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7 00:36:33瀏覽38|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名下空地 不視為自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用住宅,但擁有另一處空地(地上無房屋),財政部規定,此時若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自用不動產時,可排除空地,仍視為是「僅有一處自用住宅」,享有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權利。 奢侈稅是針對持有未逾二年非自用不動產課稅,稅率為10%或15%。財政部指出,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不動產,且做自用住宅使用者,出售時不受持有二年的約束,均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並規定,所謂「僅有一處自用房地」,不包括地上無任何建築物的空地。即無建物的空地,可不計入自用房地的範圍。 因此,納稅人若出售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屋,但名下同時擁有另一處空地時,只要地上並無房屋等建物時,財政部認為,應可視同並無第二棟不動產。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4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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