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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酒後駕車醉不安全,刑法新修正加重處罰!
2012/01/14 00:41:19瀏覽64|回應0|推薦0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酒後駕車醉不安全,刑法新修正加重處罰!

 

一、今年101日凌晨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執行救護車禍傷患公務時,遭陳姓男子酒後駕車撞擊,送醫傷勢過重而截肢乙案,引發社會對於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之處罰與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議題之關注。因此法務部有鑑於酒後駕車屢有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或傷害案件發生,侵害人之生命及身體法益,並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參考外國立法例,綜合評估刑法各類犯罪之法定刑度,提高現行刑法第185 條之3違背安全駕駛之刑度,並且增訂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致人於重傷等加重結果犯,期能有效遏止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致人重傷案件,避免一再因酒後駕車導致被害家庭家破人亡事件發生,該條文被譽為「賴文莉條款」,已於今年1130經總統公布施行,該修正條文生效後,該類案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得不予解送範圍,轄區警方依規定要解送人犯至各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意思就是說警察酒測完之後,駕駛人不能直接回家,還要跟著警方一起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

 

 

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是以駕駛人酒測值是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為基準,達此標準,通常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程度。本案小杰飲酒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已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之基準,通常已認定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地步,即使並未發生致人死傷的車禍,也會科處刑罰,而留下前科紀錄。若有發生車禍導致人死傷,刑責更會加重。

 

 

(一)本案例若機車騎士僅受有一般傷害而未達重傷程度,小杰酒後駕車部分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1項違背安全駕駛罪,至於過失傷害部份,則須視機車騎士是否對小杰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過失傷害罪與違背安全駕駛罪是二罪併罰。請注意新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1項違背安全駕駛罪已加重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例若機車騎士受傷達重傷程度,例如新北市女消防隊員賴文莉遭截肢狀況,小杰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2項後段違背安全駕駛致人重傷罪,為加重結果犯,刑責大幅提高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案例若機車騎士因此而死亡,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小杰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2項前段違背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為加重結果犯,刑責大幅提高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tem=256051&ctNode=7933&mp=022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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