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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法官評鑑新制上路 司改更進步
2011/12/29 01:16:58瀏覽36|回應0|推薦1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法官評鑑新制上路司改更進步  

 

「法官法」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五章「法官評鑑」規定法官個案評鑑、法官全面評核及法官團體績效評比等制度,將於明年一月六日施行。展望未來,期望藉由制度的革新,充分發揮監督功能,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一、全面強化的法官個案評鑑制度—展現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決心

 

(一)人員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期望透過多元化外部委員的參與,破除官官相護或「一言堂」的疑慮,提高決議的公信力。

 

(二)射程強化:評鑑範圍更廣,舉凡法官有違反法官法相關規定、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或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情事,均得請求個案評鑑。

 

(三)效率強化:為將評鑑資源集中於具有評鑑價值的個案評鑑事件上,法官法明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決定由三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並一致同意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有效篩除垃圾案件。

 

(四)效力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不再只能提供懲處建議,而是視個案有無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院應受其決議拘束,分別移送審查及交付審議。

 

二、法官全面評核制度—全體法官的定期健康檢查

 

法官法第卅一條明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完成法官全面評核一次,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來訂定。評核結果將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及司法人事審議參考,對法官有相當的拘束力。

 

三、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制度—以良性競爭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法官法第卅三條明定,司法院應每三年辦理各級法院的團體績效評比一次,欲藉由各級法院間的良性競爭,逐步營造合理審判環境,增進審判效能,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以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08991.shtml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6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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