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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02:01:18瀏覽60|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新營區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扶養。 除了須年齡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外,還須申報人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即具有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客觀事實才行,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或有無經濟支援為認定標準。 此外尚須所列報年齡未滿20歲,且受扶養人父母,不能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才符合列報免稅額規定。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52646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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