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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5 01:53:30瀏覽38|回應0|推薦0 | |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三情形租屋得課營業稅 新竹市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該分局表示,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52642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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