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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三情形 租屋得課營業稅
2011/12/15 01:53:30瀏覽38|回應0|推薦0

『高雄颺理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三情形租屋得課營業稅

 

新竹市先生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11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該分局表示,若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52642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劉家榮律師.沈志祥律師 黃韡誠(黃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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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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