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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7 01:19:28瀏覽73|回應0|推薦0 | |
『高雄律師颺理律師事務所』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何謂強制罪? 上星期有一個當事人碰到男女感情糾葛的問題,打電話來問律師要怎麼辦! 當事人是一個風姿卓約的中年失婚婦女(下稱甲女),近兩年來有個已婚男士(下稱A男)對之苦苦追求,然而甲女僅對之保持普通朋友關係的友誼,並再三勸告A男要以家庭為重,別在外拈花惹草;甚至於不假辭色地向A男稱:「感情世界無法容納三人,請自制!」 豈料,甲女於上個月偶遇幽默詼諧的另名已婚男士(下稱B男),兩人竟很快地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而甲女此舉卻引發A男的強烈情緒反彈,A男更多次跟蹤甲女,並多次試圖阻撓甲女回家,甚至自我幻想與甲女為男女朋友關係,而多方設法欲強迫甲女與其交往。 話說上週三晚上,A男又在甲女住家大樓下,透過對講機以威脅的口吻說:「B男做得到的我都做得到,妳若不給我機會,我就在妳家門口不走!」並對大樓管理員大聲吼叫!而甲女不知所措地打電話來電詢問,應如何楚哩,我們直接請甲女告知A男:「若再不走,將報警處理。」但A男似乎吃了秤砣鐵了心,繼續滋擾甲女住家社區安寧,後來果然警方到場了解情形! 當警方到場之後,A男謊稱:「純粹是男女朋友吵架,而且我只是要當面說清楚,又沒有強迫對方做什麼事,怎麼會違法呢?」但警方仍然以現行犯將A男當場逮捕並帶走! 在法律上,用暴力強迫對方答應要求,或妨害對方行為者,已觸犯刑法的強制罪,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縱使真的是有男女朋友關係,任何一方用強制手段強迫對方答應自己的要求,那仍然涉及了犯罪。 另外,如果使用的手段雖然稍有強制力,但尚未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則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妨害安寧秩序的行為,依該法第68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甲女根本沒有義務一定要和A男見面或給A男機會與他交往,因此,A男的行為仍然違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強制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若檢警認定A男的手段已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縱然甲女事後不追究了,A男仍然有刑事責任的喔! 『颺理法律事務所』高雄律師- 劉家榮律師. 沈志祥律師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8號6樓 07-5222991法律諮詢專線 颺理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youngli.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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