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偵組主任發言人張進豐律師,參加檢肅貪瀆之刑事政策會議!
〔記者陳俊穎桃園報導〕前特偵組主任發言人張進豐律師,參加檢肅貪瀆之刑事政策會議,他說,遏阻貪污腐敗,當然應該給予刑事制裁,但是其構成要件及處罰,仍應切實而有效,否則必致徒勞而無功。如果犯罪成立要件不夠明確,犯罪證據不夠充分,濫行追訴,則將造成公務員無辜被訴,不幸者終身纏訟,最後縱然判決無罪,也已虛耗其一生;縱或起訴後未久即獲無罪判決,但其名譽、權益均已嚴重受害,回復無門。貪瀆案件定罪率不高,一方面侵害公務員之權益,同時並戕害司法之威信,此一問題,在檢肅貪瀆之工作上,應列為最優先予以檢討之重要課題。
張進豐律師表示,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從政者的私德開始受到嚴厲的考驗,我國近年來位高權重者的貪腐行為層出不窮,對於我國貪污問題,從政府立法施政方針,到選舉時政治訴求口號,莫不以肅貪懲奸為主要議題,在在顯示貪污問題受到重視的程度。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無窮盡之慾望有如堅石般在人性黑暗面揮之不去,豈是政府的幾次大刀闊斧,殺雞儆猴所能夠全然磨滅?我國的法令從民國三年六月五日公布之「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到現今的「貪污治罪條例」,期間雖已經過八十餘年,且均以嚴刑峻法之狀態存在,但貪污犯罪乃高犯罪黑數案件,至今公職人員的貪污舞弊事件仍時有所聞,顯示政府肅貪之效果仍屬有限,以嚴刑峻罰,治亂世用重典之刑事政策思維,實有可議之處,而刑罰萬能之觀念,更亟需政府重新思量。
擬就修正前後台灣各地方法院所受理之貪污案件之內容及法院見解加以整理分析,並對照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內容與理由,從中尋求法律規定與實務個案上的平衡點。
說明本政策會議之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方法。 分析貪污治罪條例各條文之立法內容、介紹本政策會議所參考之學術資料 以及分析本政策會議之保護法益。我國刑法以及特別法上有關貪污犯罪相關條文之演進過程。對於本條例中主要犯罪構成要件內容加以介紹並探討其立法上缺失。將我國地方法院中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加以整理,並針對各案件當中有關公務員所擔任的公職、觸犯法條、犯罪情節、判決結果等內容加以分析。
警察人員以及行政首長為涉及貪污犯罪的主要成員,而民意代表涉案數量則極少,且有減少之趨勢。而在貪污犯罪行為上,圖利罪、利用職權詐取財物罪以及收賄罪為觸犯次數最多的典型貪污行為。此外貪污案件的無罪率高,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判案件很少。
在貪污治罪條例採用嚴刑峻罰的結果,使得被告不計一切投入訴訟,以及法官認定證據的標準極高,進而產生訴訟資源分配不均及浪費的結果。因此本文贊同大多數學者專家的意見,應將不合時宜的本條例廢除,回歸普通刑法,並加以簡化構成要件類型以及修正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的條文,方能消弭本條例在實務上之弊端,有效的利用刑事司法打擊貪腐,懲治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