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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3 17:03:26瀏覽913|回應6|推薦15 | |
合約中還有一些非常偉大的約定! 例如: 甲、乙雙方均保證嚴守保密之義務,不論合約期間或合約期間屆滿後,均不得洩漏或使地人知悉關於本合約約定之內容或他方之資料或事項。 本合約之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規定,且經他方書面催告後仍未補正,違約之一方除應支付他方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外,並應就他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這些條約真是可怕,不愧是高學歷的經紀公負責人,只有他才想得出這些條約,如果誰敢在合約期間屆滿後洩漏,那就不是只賠1,000萬元了事了,還有 ─ 應就他方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再主張商譽損失??這麼龐大的賠償金額,誰有能力招架! 偉大的經紀人呀!你怎麼會忍心拿這些不平等條約,來對付跟你一樣是學音樂的青年朋友們呀! 跟他談過簽約的朋友都說:他訂定的保密條約,連約滿都不得洩漏,莫非他也知道他訂定的合約是非常不合理的、見不得人所以不能不能公諸於世,而產生羞愧之心? 94年11月中旬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我跟母親都不願意去碰觸這個傷口,沒想到《海報相片幕後花絮》這篇文章登出後。 網友 ─ 作者:從容自若的一篇可愛的回應:有這樣的老媽 不必再請經紀人了~ 費用都省下了~呵呵~ 他撕開了我們的傷口,讓我驚覺原來這個傷口對我們來說只是掩蓋,並沒有消失,我們只能重新選擇面對說出來,希望今後不在影響我們的心情、思緒。 目前我有很多計畫要去完成,母親也幫助我做一些聯繫上的前置作業、執行.......等工作,我們不想去了解,也不想花時間去探究,偉大的經紀人為何要定訂這樣的合約! 我會努力把自己準備好:機會是給已準備好的人!加油!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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