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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07 01:22:03瀏覽1052|回應9|推薦0 | |
[ 關於救護車亮警示燈的規定到底為何?我個人只要遇到亮警示燈的第一時間一定會讓 不讓也不是有幾次乖乖靠邊要讓它過, 看了半天, 它就像其他車輛一樣行駛並沒有覺得它要 超車的跡象,看得我奇蒙子不太好不過看到還是會靠邊的啦!不會只是忘了關燈吧? ] 以上問題節錄自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561164&p=1 前幾天在網路上發現一位民眾提出以上的問題,相信被這個問題困惑的民眾也不在少數, 在該民眾提問的討論區裡,已經有一位資深學長(~ * 烈燄赤子* ~)提供了相當完善的回答; 正當我也在思考這個問題時,巧合的在某天回家的路上,短短不到2公里距離的路口,卻看到兩部 救護車的出現,一部是民間機構的救護車,另一輛則是某消防分隊的救護車,剛好手邊又有相機, 所以就把它拍下來給大家看看,到底是誰在違規,誰濫用了警示燈!
民間救護車未開警示燈,並遵行號誌指示燈及標線指示行駛
未開啟警示燈的民間救護車進入汽車左轉待轉區
消防分隊救護車,沿途僅開警示燈,但未鳴警報器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規定如下: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 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另外:第四十二條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 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 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 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 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心中都有個答案了,從當上消防隊員以後,就一直很討厭在路上看到 民間救護車公司濫用警示燈及警報器,明明就在紅燈前是靜靜的來,但卻在快經過路口時,突 然開啟警示燈及警報器;但是今天我改觀了,民間救護車漸漸的進步了,至少在我看到的當下, 看到的卻是消防分隊知法犯法. 期許各位消防同仁,在返隊途中或非緊急情況下,請勿再開啟警示燈,以免造成民眾的不便 及民眾對警示燈產生抗藥性,漸漸的當他們遠遠的看到警示燈亮時,以為只是單純的返隊途中, 而不能事先尋找避讓救護車處,等到救護車的警報器震耳欲聾的駛至他們的面前,才急急忙忙的 尋找避讓處,但往往就因此而造成對病人的延誤或是對其他用路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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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