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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對沖 MPF Offset
2017/04/21 10:19:59瀏覽967|回應0|推薦1


如果你是財經版讀者, 看到對沖首先會想到的是Hedging。香港的旗艦航空公司在上一個財政年度因燃油對沖輸了80多億元, 導致虧損5。這種對沖, 本質其實是賭博。余雖退休多年, 但從作為服務承判商管理層逾三十年的經歷,關注的對沖是狼英被工會政團狂追走數下, 在其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取消強積金可對沖遣散費及長服金。

商界強烈反對, 理據充分。事緣這對沖安排正正是上世紀末在強積金立法過程中, 提出來作為使商界接受強積金的唯一誘因。既得隴又望蜀!

服務承判業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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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香港服務承判業幾個主要商會舉辦的記招裡, 已向傳媒派發如果取消對沖對服務承判商將會造成不能承受的財務壓力的詳細spreadsheet試算表,本文不贅。工會說對沖使到僱員如果曾被遣散, 到其退休時拿到的總金額會少於相同年資而沒被遣散的員工。下面舉一個服務承判業普通不過、慣常發生的況例, 供大家參考。
某甲與某乙同於20011月初入職於一家從事勞工密集行業的EFG公司(例如保安或清潔),月薪$8,000。兩人當時均剛剛48歲。假設自兩人入職後僱主EFG公司每年大致跟隨通脹於年初加薪4%EFG公司沒有花紅或雙糧, 根據2000年底生效的強積金條例替甲、乙兩人供款工資的5%每年12次並選擇了保本基金。很幸運地, 扣除了高昂的強積金管理費用後, 甲、乙兩人的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得到0%投資回報(而不是負數值)
2017年底某乙達到65歲是EFG公司設定的退休年齡。以上述所列假設條件計算, 某乙的強積金僱主供款為$113,748而他的長服金為$169,817(2017年每月工資$14,984 x 2/3 x 工齡17),以現行法例某甲獲發長服金而僱主以強積金對沖後要補貼$56,069[$8000*1.04^16=$14,984]

某甲則因EFG公司在176月底失去其工作地點的服務合約,因而與他數十名同事一起遭遣散。某甲從入職到被遣散服務了16.5,他可獲長服金$164,824(2017年每月工資$14,984 x 2/3 x 工齡16.5)。同樣EFG公司可以某甲之強積金僱主供款($109,253)對沖而需補貼$55,571。在香港基本全民就業, 且基層勞工長期短缺的現實情況下, 某甲如果願意, 他會在離開EFG公司的翌日就轉到業務相同的JKL公司受僱。一般來說JKL公司應該就是繼EFG公司之後在某甲原來服務地點獲得新合約的承判商。換句話說, 某甲只是換上新制服, 繼續擔任原本的工作。一來在避免收受利益的質疑甚或指控的心理狀態下, 二來亦是跟隨廉政公署的指引, 香港的業主組織(例如立案法團)均以價低者得選取投標的服務承判商。所以, 除非EFG公司犯了嚴重過失而沒有列入投標名單, JKL公司的中標價一定比EFG公司的為低。價低者得制度奉行了數十年, 靠投標來爭取生意的香港各項服務承判商的邊際利潤均只有低的個位數。因此JKL公司以較低價格中標, 它可以付給員工的薪金唯有比原來的EFG公司低才不會賠本。相差幅度不會大, 就假設減2%。上面計算某甲2017年於EFG公司薪金為$14,984JKL公司接辦合約, 減薪2%, 新薪金為$14,684。假設JKL公司退休年齡也是65, 某甲根據MPFO,可以領取由他入職至他2017年底退休該6個月僱主MPF供款的全額, 及該時段的投資回報(亦假設JKL公司同樣選擇保本基金而得到0%凈回報)=$4,405。換句話說,某甲因曾經被遣散而先於退休前領取了長服金$164,824及之後新僱主所供MPF全額$4,405,他總得$169,229,較某乙少0.5%, 而這差額主要由於某甲最後6個月工資較低2%

鍾國斌議員的方案
近一個月來鍾議員倡議由政府出資150億元成立基金及之後由全港僱主每月為每名僱員供款$100$200入同一基金,此後全港僱員的遣散費(僱主$100)或遣散費長服金(僱主$200)便從這基金支付。據筆者所知, 鍾議員方案在服務承判業幾大商會的會員公司獲得廣泛好評及支持。業界認為這方案等如僱主今後只是為僱員額外供款不足百分之二, 只不過不是供進收費高而回報低的MPF, 便由新設立的基金包底。相對於319日記招分發予傳媒之試算表裡所預計政府原方案, 當政府補貼對沖差額逐步遞減至零時, 財政上之負擔簡直不可以道里計。對承判商而言, 每月固定供款投標時容易計入成本, 正如2011年實施法定最低工資一樣, 羊毛出在羊身上, 全港居住私人樓盤要繳付管理費的中產階級早已“深明大義”了。
鍾議員方案裡政府開支與原來政府方案計算稅收差額後相若。為何對服務承判業之僱主財政負擔卻有天淵之別呢?道理其實很簡單, 遣散費主要是服務承判業之僱主所付出, 而不是一般工商界裡其他行業。服務承判業一來是勞工密集, 二來及更重要的是服務合約經常要投標而在業內割喉式競爭下轉手, 失去合約的公司不可能在贏得下一次競標前繼續聘用該批員工, 且在香港長期大量缺乏低技術前線工友的現實下, 接手公司亦急於聘用, 所以遣散費主要是服務承判業所付出。
換句話說, 鍾議員方案是為服務承判業度身打造的。由全港僱主平均攤分服務承判業因行業特性而需負擔不成比例的大額遣散費及長服金。在越來越左傾的香港社會, 這方案倒有點像不須審查的全民退保, 相信支持者遠不單只直接受惠的服務承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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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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