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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貼)【給出版人與有志插畫工作者的一封信-稿費版權版稅小常識 】
2013/09/16 12:24:59瀏覽5127|回應1|推薦2

 

 

唉~艾雷迪這篇文,真是戳中了不少台灣插畫家的痛處(包括我)。

身為創作人,這篇文可算是「創作人生涯教戰守則第一章」,

起碼的自我保護常識不可不知,

畢竟每件嘔心瀝血的作品,都如同自己的孩子,

不能如此被賤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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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 雷迪寫於 2012年5月25日2:18 

 


【給出版人與有志插畫工作者的一封信-稿費版權版稅小常識 】

我不知道這樣的文章有沒有人寫過,

 

我一直以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其實不是?

 

出版業裡我出錢請你畫圖,圖就是我的,

 

並認定這是一種僱用關係的,

 

近幾年來似乎越來越多。

 

而這些出版人裡有很多都曾是文化人,

 

我很想問如果我出錢請你寫篇文章,

 

然後文章的著作權就是我的你願意嗎?

 

如果著作權是這麼廉價的東西又何必立法保護呢?

 

 

著作權當然可以轉讓,付出相應的買斷費用就行了。

 

你買我的時間,並提供工作場所與設備讓我為你完成

 

所交付的工作,那可以叫僱用。

 

但插畫家自行承載工時自備工作設備

 

完成的工作那可不叫僱用,叫委託

 

而你委託他人完成的是著作權法保護規範的創作物

 

你也明明知道它是,為什麼會有這是一種僱用關係,

 

並以為支付僱用費用就可理所當然擁有作品所有權

 

的老大流氓想法呢?

 

近幾年在同業圈子裡常會聽見類似的抱怨,

 

以前我常跟學生說,不要因為剛入行為了開拓業務就什麼都好,

 

不論費用也好、權利歸屬也好,

 

什麼都好的結果是也許你好了,後面的人可就不好了,

 

更何況將自己賤賣,往後要拉抬就更不容易了。

 

把市場或者行情做爛了,對誰都沒有好處!

 

那時再來抱怨台灣不尊重專業就是笑話了不是嗎?

 

1.委託繪製出版品圖像之費用,不論叢書或雜誌,

  要叫繪製費用、稿費又或者刊載費都行,實際上,

  就是在約定的出版物上刊載以及用於相關宣傳

  非營利項目上的使用權利費用。

 

2.要在非約定的其他出版品上使用,那叫轉載費

  約上述費用的4折,二次使用亦同。

 

3.封面是封面,內頁插圖是內頁插圖,不同行情不同價

  可以包在一起談,但不能只委託繪製內頁,卻從中抽出一張

  做封面,但不少人卻這麼便宜行事,有時是編輯沒有這樣的

  觀念,倒不是出版社的問題就是。

 

4.創作物出版時產生的費用叫版稅,由於沒有刊載問題因此

  不產生稿費,版稅一般行情是定價的8~10%,銷售超過

  一個約定數量時可提高%數,以印量計,而不是銷售量。

  這時候簽的約叫發行約,通知一般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若不再續約,則約定約滿後的半年或一年出版方需銷燬出版品,

  屆時作者可將作品交由第三方發行。

 

5.也有只支付稿費的狀況,像是剛入行的言情小說作者。

  還有童書繪製,即為你非故事原創本身,兩相衡量之下

  是可以與出版方商量以稿費的方式收費的。

 

6.要大量在各種不同媒介上使用圖像,可以授權金抽成

  方式分開為之。

 

7.5覺計算麻煩,又或者代表企業之圖像等需要完全擁有

  圖像著作權,可以買斷方式為之,約是上述價錢的5

  10倍,或雙方同意之約定費用。

 

8.企業相關之圖像如LOGO類建議以買斷方式進行。

 

9.遊戲與動畫產業相關案子由於費用較高,也由於性質問題,

  著作權歸屬較無爭議。

    6以後和出版業較無厲害關係,但和創意產業有直接關係。

 

給創作者沒簽合約,你的心血在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

著作權保障,只是不保障你收得到錢就是。

 

                要簽合約,就要每一個字看清楚,  

 

                同意簽了就不要哭么,因為沒用了!

  

                我們簽合約,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

 

                自己收得到錢(但往往不見得有效),

 

                不要連財產和人格都賣了。

 

給出版人:一般來說受委託的案子,就是繪者為了此案量身

 

                 所畫的圖,要有其他地方合適並拿去一稿兩賣的

 

                 機會也委實不大,若真有人這麼做,要嘛是過了

 

                 時效,要嘛就是那人肯定是腦殘自斷前程的白目,

 

                有這樣的認知,又何必佔盡便宜像防小似的呢?

       

                是吧?

 

 

台灣確實是創作者的地獄,在美日,人家1的費用是我們6的行情費用。

 

做什麼事都需要品格,不論是出版業者又或者是創作者,

 

希望我們為未來創造的是一個更健全的,而不是更畸形

 

的產業環境。這篇文章可能會得罪很多人,但老實說,

 

我也不希望有這類歪曲觀念的出版社找我合作,合不來的!

 

大不了不接出版社的案子就是了,餓死事小品格事大嘛!

 

最近接觸的案子上有感,這篇完全歡迎分享,也請盡量傳出去

希望業界裡的唉嘆能夠有所停歇。

 

以上是個人長年在業界廝混以為的江湖規矩,若有謬誤

 

尚請指正。但不要跟我筆戰,我不以戰鬥為人生目標也

 

不是宅神,謝謝!

 

 

iRandy


原文連結在此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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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ssia
2018/02/15 17:13

真的很謝謝你的分享,讓我更清楚插畫品上的合作模式。

最近談的一件案子是撲克牌上的人物設計,要畫十組的人物加上人物個別三種不同表情+對應的肢體動作

在這部分應該是屬於你說的第一項繪製費用,但對方希望交付向量檔,我是使用PSD檔案繪製。

一方面又不希望提供向量檔,讓對方用在其他地方上。但對方又希望能買斷。

可是對方的預算只有我付出剛剛好的時間成本。

請問我該怎麼與對方合作比較妥?

(ava840815@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