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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12:24:59瀏覽5127|回應1|推薦2 | |
唉~艾雷迪這篇文,真是戳中了不少台灣插畫家的痛處(包括我)。 身為創作人,這篇文可算是「創作人生涯教戰守則第一章」, 起碼的自我保護常識不可不知, 畢竟每件嘔心瀝血的作品,都如同自己的孩子, 不能如此被賤賣了>"< -----------------------------------------------------------------------------
我一直以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但其實不是?
出版業裡我出錢請你畫圖,圖就是我的,
並認定這是一種僱用關係的,
近幾年來似乎越來越多。
而這些出版人裡有很多都曾是文化人,
我很想問如果我出錢請你寫篇文章,
然後文章的著作權就是我的你願意嗎?
如果著作權是這麼廉價的東西又何必立法保護呢?
著作權當然可以轉讓,付出相應的買斷費用就行了。
你買我的時間,並提供工作場所與設備讓我為你完成
所交付的工作,那可以叫僱用。
但插畫家自行承載工時與自備工作設備,
完成的工作那可不叫僱用,叫委託,
而你委託他人完成的是著作權法保護規範的創作物,
你也明明知道它是,為什麼會有這是一種僱用關係,
並以為支付僱用費用就可理所當然擁有作品所有權
的老大流氓想法呢?
近幾年在同業圈子裡常會聽見類似的抱怨,
以前我常跟學生說,不要因為剛入行為了開拓業務就什麼都好,
不論費用也好、權利歸屬也好,
什麼都好的結果是也許你好了,後面的人可就不好了,
更何況將自己賤賣,往後要拉抬就更不容易了。
把市場或者行情做爛了,對誰都沒有好處!
那時再來抱怨台灣不尊重專業就是笑話了不是嗎?
1.委託繪製出版品圖像之費用,不論叢書或雜誌, 要叫繪製費用、稿費又或者刊載費都行,實際上, 就是在約定的出版物上刊載以及用於相關宣傳 非營利項目上的使用權利費用。
2.要在非約定的其他出版品上使用,那叫轉載費, 約上述費用的4折,二次使用亦同。
3.封面是封面,內頁插圖是內頁插圖,不同行情不同價, 可以包在一起談,但不能只委託繪製內頁,卻從中抽出一張 做封面,但不少人卻這麼便宜行事,有時是編輯沒有這樣的 觀念,倒不是出版社的問題就是。
4.創作物出版時產生的費用叫版稅,由於沒有刊載問題因此 不產生稿費,版稅一般行情是定價的8~10%,銷售超過 一個約定數量時可提高%數,以印量計,而不是銷售量。 這時候簽的約叫發行約,通知一般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若不再續約,則約定約滿後的半年或一年出版方需銷燬出版品, 屆時作者可將作品交由第三方發行。
5.也有只支付稿費的狀況,像是剛入行的言情小說作者。 還有童書繪製,即為你非故事原創本身,兩相衡量之下 是可以與出版方商量以稿費的方式收費的。
6.要大量在各種不同媒介上使用圖像,可以授權金與抽成 方式分開為之。
7.例5覺計算麻煩,又或者代表企業之圖像等需要完全擁有 圖像著作權,可以買斷方式為之,約是上述價錢的5至 10倍,或雙方同意之約定費用。
8.企業相關之圖像如LOGO類建議以買斷方式進行。
9.遊戲與動畫產業相關案子由於費用較高,也由於性質問題, 著作權歸屬較無爭議。 6以後和出版業較無厲害關係,但和創意產業有直接關係。
給創作者:沒簽合約,你的心血在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受到 著作權保障,只是不保障你收得到錢就是。
要簽合約,就要每一個字看清楚,
同意簽了就不要哭么,因為沒用了!
我們簽合約,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
自己收得到錢(但往往不見得有效),
不要連財產和人格都賣了。
給出版人:一般來說受委託的案子,就是繪者為了此案量身
所畫的圖,要有其他地方合適並拿去一稿兩賣的
機會也委實不大,若真有人這麼做,要嘛是過了
時效,要嘛就是那人肯定是腦殘自斷前程的白目,
有這樣的認知,又何必佔盡便宜像防小似的呢?
是吧?
台灣確實是創作者的地獄,在美日,人家1的費用是我們6的行情費用。
做什麼事都需要品格,不論是出版業者又或者是創作者,
希望我們為未來創造的是一個更健全的,而不是更畸形
的產業環境。這篇文章可能會得罪很多人,但老實說,
我也不希望有這類歪曲觀念的出版社找我合作,合不來的!
大不了不接出版社的案子就是了,餓死事小品格事大嘛!
最近接觸的案子上有感,這篇完全歡迎分享,也請盡量傳出去, 希望業界裡的唉嘆能夠有所停歇。
以上是個人長年在業界廝混以為的江湖規矩,若有謬誤
尚請指正。但不要跟我筆戰,我不以戰鬥為人生目標也
不是宅神,謝謝!
iRa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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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