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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8 14:59:04瀏覽223|回應0|推薦0 | |
聖經上說,若知有人向你懷怨,你要先去跟對方和好,然後才到壇上獻禮物,否則所獻,神不悅納。(參考:馬太福音5章23-26節) 又說,若有人得罪你,你得要私下與對方說清楚講明白,對方若肯道歉,就得了一位弟兄,若不肯,就要找兩三個人一同作見證,與對方再溝通協調;再不行,就找教會公斷。若都行不通,對方都不願意承認錯誤,就把對方當「外人」!(參考:馬太福音18章15-17節) 主耶穌說,信祂的就是神的兒女;又說,愛祂的就會聽從祂的命令(教導)。「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要向他顯現!」(約翰福音14章21節)主啊,我渴望親眼見你!這應許,我真希望能得到因此,我不得不硬著頭皮去做上面兩方面的事。這是這半年來的功課,我好希望這些功課能快點修畢學分啊。 其實與人相處,難免我得罪人,人得罪我,大家還不都假裝的好來好去嗎?何必像個不識相的人一樣,非得坦誠以告呢?但是,功課臨到,已經被告知:「非學好不可!」否則,主日敬拜神也不悅納!
老實說,我真很想閃人! 我知道有人向我懷怨,我才不想理他呢! 有人得罪我,我很難過,但我想,我惹不起,閃遠一點可以吧! 一般不是都這樣假裝氣度的嗎? 偏偏,信主的人如此行就是不聽主、不聽父神的話,父命難違啊! 只好硬著頭皮,找當事人,當面說清楚講明白。 容易嗎?脫了幾層皮了! 以上所行,只針對教會裡的肢體,不及於外人!此是萬幸,否則,我不是脫幾層皮而已!粉身碎骨,永難翻身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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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