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國客謠劇競賽」活動簡章
一、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四、時間及辦理方法:分「初賽-參賽隊伍資格審核」及「決賽-參賽隊伍戲劇競賽」二階段辦理。
(一)初賽報名:即日起至102年2月15日截止,採網路報名後7日內檢送書面資料審核,主、承辦單位審核報名隊伍書面資料及參賽資格通過後,由承辦單位以書面及電話通知,晉級決賽,名單並公布於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
(二)決賽暨頒獎日期:102年3月16日、17日(星期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各隊報到時間與比賽順序將於「賽前說明會」(會議日期暫定於102年3月7日)中抽籤確定。
五、競賽地點: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演藝廳(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
六、競賽主題:以客家文化(傳統音樂、戲劇、胡琴、美食、花布、藍染、歌謠、語言、信仰、禮俗、節慶......等)為主軸,可70%客語,30%其他語言之演出比例,劇情須具教育意義,形式活潑為佳。請於初賽報名即自訂劇目名稱,書寫劇目內容及演員資料,完成初賽報名程序。
七、參賽對象及人數:
(一)全臺客屬社團均可組隊報名參加(每個社團限組一隊參加)。
(二)每隊上場演員至少8人以上,最多不超過15人(不含導演、總監、場記音控…等)。
(三)每隊報名參賽演員,須於報名表上核實填寫個人資料,並於決賽會場未化妝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由工作人員檢覈,一經發現文件不符者,主辦單位保留該參賽演員參與決賽之權利。
八、競賽演出方式:
(一)參賽隊伍請自備服裝(含古裝)、道具或其他相關化妝與軟景。
(二)參賽隊伍請自備相關背景音樂及字幕內容。
(三)參賽隊伍需於決賽前2週,提供競賽劇目之「華語+客語」對照劇情內容簡報電子檔(PPT)供主辦單位製作節目冊;另,競賽當日各參賽隊伍須自行派一位工作人員負責操作劇目對照簡報檔字幕,供現場評審、來賓及觀眾了解劇情,俾利評審評分。
(四)每隊競賽時間以十三分鐘為上限(含進場時間),主、承辦單位於決賽現場設有計時人員,於各隊競賽進行到第十分鐘時,將於台下明顯處舉牌預告;至第十三分鐘時按一聲長鈴並舉牌,即為比賽時間截止,參賽隊伍請立即謝幕並迅速依退場方向離開表演舞台區分。
(五)競賽現場主、承辦單位將備有頰掛式麥克風供戲劇表演者使用,競賽表演舞台區並設有現場收音麥克風,會場並備有DVD音樂播放設備、電腦及120吋大型投影幕,每隊於競賽前、後將有2分鐘之布景與道具裝、卸作業時間(不計入表演時間),請參賽隊伍審慎考量比賽進行時間限制之規定,以利競賽進行。
(六)參賽演員以報名1隊為限,不得跨隊,如經發現者,該兩隊取消資格。
(七)本活動每團除行政總監、編劇、導演、檢場、演員、樂隊字幕操作員等工作人員以外,家屬、社團團員、啦啦隊皆可進場坐於觀眾區,但如參賽隊伍太多造成現場擁擠混亂時,由主辦單位掌控進場人員。
九、競賽評判標準
(一)評分項目及配分:
評分項目 |
比例 |
客家語音(發音、語調、流暢度) |
50% |
演出內容 (主題文化性、對白設計及正面教育意義、活潑性)
|
30% |
整體造型與舞台創意佈置 |
15% |
戲劇演出時間掌控 |
5% |
(二)注意事項:
1.參賽隊伍除「燈光、音響、字幕、場記(至多5人)……」等人員得由專業人士協助外,演員群不得聘請職業演員。
2.參賽隊伍於競賽中演出之劇情內容,如與報名繳交之資料不符者,不予計分。
3.參賽隊伍演出之劇情對話,均應以現場發聲,不得以預先錄製之音檔替代或輔助,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評分。
4.參賽隊伍違反「參賽人數」之規定者,不予計分;參賽演員須符合報名所列,競賽中演員如有不具參賽資格之表演者(與報名表件記載不符),每隊扣減該隊總分3分。
5.競賽時間以參賽隊伍動作(或發聲)開始即進行計時,演出時間達規定之「上限時間(13分鐘)」時,響鈴一長聲並專人舉牌通知,參賽隊伍應即結束演出並退場,違者依規定扣總分1分。
6.參賽隊伍演出逾上限時間者,每1分鐘扣除總分1分,不足1分鐘以1分鐘計算。
(三)決賽前,由主、承辦單位召開賽前說明會議1場(會議日期暫定於102年3月7日)召開,除說明競賽規則及評分標準外,現場公開抽籤決定競賽次序。
(四)競賽結束收集評審評分表總統計確認競賽成績,並於頒獎時公布成績與名次,以昭公允。
十、獎項與名額:
(一)本競賽將於決賽當日裁判會議結束後即公布得獎隊伍並頒獎。
(二)獎項名額與內容如下:
【特 優 】1名 獎金伍萬元,獎盃乙座
【優 等 】1名 獎金肆萬元,獎盃乙座
【甲 等 】2名 獎金参萬元,獎盃乙座
【佳 作 】2名 獎金壹萬元,獎盃乙座
【參加獎】各獎狀乙紙(含框)
十一、其他:
(一)本競賽演出內容,歡迎自行創作,請勿抄襲他人作品,已公開演出之劇碼不得於本競賽中演出。
(二)參賽隊伍演出使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授權,競賽時請提出相關同意書或切結書。
(三)承辦單位將辦理1場「賽前說明會」(會議日期暫定於102年3月7日星期四),請各隊派員參加。
(四)大會司儀朗誦參賽號次與隊名時,該隊參賽人員應即登台,呼號3次仍未登台者,以棄權論。
(五)參賽隊伍應服從裁判之評判結果,如有疑義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之資格為限,並應於競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提出;未以書面方式或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參賽隊伍應於報名檢送書面資料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並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拍攝影、複製、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及教材(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網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其他非營利之用,參賽人員不得異議。
(七)主辦單位保有競賽規則及活動相關規定之釋義權。
(八)頒獎結束得獎者需配合填寫得獎稅務資料後,方得辦理後續獎金領取。
(九)本競賽之各項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預扣10%之所得稅,並由承作單位統一核發得獎者之競賽勞務所得扣繳憑單,供得獎者申報。
(十)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內容保留獎項增減之權利。
(十一)獲獎隊伍(或社團)將推薦於本局各大型活動中展演,並專函客家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優先遴聘表演之參考名單。
十二、參賽資料收件作業:
請寄至: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地址:237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 教育推廣組曾小姐收
電話:02-26729996分機303
活動相關查詢及簡章報名表下載請上官網:http://www.hakka.ntpc.gov.tw
十三、初賽繳交資料:
(一)參賽隊伍報名表(領隊親簽,恕不接受影本)(附件1)
(二)參賽劇目說明暨報到確認單(附件2)
(三)切結聲明暨著作權轉讓同意書(附件3)
十四、本活動由客家委員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