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書函以,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依「落實農糧情田間調查制度作業規 範」僱用之農情調查員(按係為農經助理員及田間調查員 ),茲因渠等係由政府預算支給報酬,且須依規定於一定 期間完成指定之工作,係屬該部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 職工作」之範圍,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至 再任選舉選務工作人員,如僅係擔任投票當日選舉事務之 臨時職務,則非屬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請 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00年6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364076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附錄:銓敘部100年6月2日部退三字第1003364076號書函
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如再任行政機關僱用之農情 調查員或選務工作人員,須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一案,復 請 查照。
一、 | 依本部民國100年5月3日部退三字第10033440712號令及同 年3月30日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講習會貴所 與會代表發言單辦理。 |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 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 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同法第32條第6項規 定略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規定辦理優惠存 款人員,如有上開退休法第23條停止月退休金情事者,應 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略以: 上開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 職務須符合下列條件者:1、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2 、由政府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 從事全職之工作。準此,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 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 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依前開本部100年5月3日令規定,係指(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 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 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 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 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 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 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 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 |
三、 | 本案所詢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農情調查員,係依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訂頒之「落實農糧情田間調查制度作業規範」所僱用。其中農經助理員係 配置於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各項農糧情調查、統計之人員,並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接受在職機關之人事管理;其所執行各項農業統計調查工作,應按各項調查規定之期限及方法確實辦理;至於田間調查員係 留駐鄉間協助政府調查各期作農糧作物面積及提供災害訊 息之工作者,由農糧署各區分署、辦事處督導辦理考核。據上,農經助理員及田間調查員係依政府計畫所僱用,除 由政府預算支給報酬外,尚須依作業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完 成指定之工作,並受政府監督及考核,核屬本部前開100年5月3日令所定「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自屬該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前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至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選舉選務工作人員者,如僅係擔任投票當日選舉事務之臨時職務,則非屬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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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00.06.03北府人給字第1000572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