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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相關函釋五則
2011/06/21 15:22:29瀏覽654|回應0|推薦5

轉知銓敘部有關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相關函釋五則


依100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32條及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退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包括政府捐助(贈)達一定比例,或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轉投資事業之職務),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包括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部分)。

 
銓敘部近期就上開法令之適用實務,陸續公布五道函釋,謹就各函釋要旨摘錄如下,詳細函釋內容則請參閱本公告附加檔之原函影本:(註:教育人員須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之結果辦理,目前尚不適用下列函釋)
 
●銓敘部100年5月31日部退三字第1003371923號書函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如係於公立學校任職,即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者;如其所代理之職務,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以約聘僱人員方式進用,即屬銓敘部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退休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反之,所稱學校護理人員職務代理工作,若屬編制內護理人員短期請假時之臨時性短期代理,且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不相當,即非屬上開規定應限制之範圍。
 
●銓敘部100年6月8日部退三字第1003377755號書函
 所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應由主管機關以政府是否針對該法人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具直接或間接之控制權,作具體覈實認定。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權之認定標準,尚得以政府推派代表之人數比例、決策影響能力,或政府對其人事、財務、業務之監督機制或核備等面向,由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銓敘部100年6月10日部退一字第1003389309號書函
 修正後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已將原再任公職報酬之限額規定刪除,未來僅須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均屬應停發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擔任政府機關契約進用人員並於本(100)年1月1日重新訂定契約者,以其係於本年1月1日已重新訂約僱用,且再任職務亦屬前開規定「專任公職」之範圍,自應於100年1月1日再任時,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無3個月過渡規定之適用。
 
●銓敘部100年6月10日部退一字第1003383834號書函
 一、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醫院特約兼任醫師,負責支援大外科值班業務,每月平均到勤5次,每次值班15或24小時;惟其僅以部分時間兼任貴院門診時間以外之值班勤務,其工作性質屬兼任性職務,非屬全職性工作,自無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醫院部分工時護理人員,係負責護理科行政工作,含護理人員值班週表核對、協助差勤管理、兩院區活動聯繫、護理科應徵聯絡人及安排面試事宜等,每週上班3至5天,每天上班6至7小時。衡酌是類人員實際工作性質,除應遵行該院內部管理規章外,亦須在一定行政監督下,執行份內工作;其職務屬性核與全職工作之職員性質相當,故縱係以按時計酬,仍屬該部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範圍,應依前開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銓敘部100年5月31日部退三字第1003364077號書函
 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公立醫院醫療作業基金契約僱用人員,係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按上述公立醫院醫療作業基金亦屬政府預算範疇)者,爰其所任職務符合銓敘部100年5月3日令所定全職工作之認定標準,即「從事編制內職務,或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應屬退休法第 2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所定再任應停發月退休金規定之適用對象。

銓敘部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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