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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文化藝術獎
2007/09/23 19:54:36瀏覽486|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府文展字第0962400186號函修訂
一、為培養本縣藝文風氣,提昇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之藝文工作者,特訂定本徵選要點。
二、本徵選要點自民國九十六年開始實施,獎勵類別分為文學獎二類、表演獎三類、美術獎八類,共十三類:
(一)文學獎:分下列四類,每年擇二類辦理,每類各選出首獎一名,優等二名,另取佳作、入選若干。
1.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2.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3.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4.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二)表演獎:分以下三類,每類各選出首獎一名,優等二名,另取佳作、入選若干。
1.音樂類:
(1)每逢雙年辦理:弦樂、管樂。
(2)每逢單年辦理:鍵盤、打擊樂、聲樂。
2.舞蹈類:
(1)每逢雙年辦理:現代舞。
(2)每逢單年辦理:民族舞。
3.戲劇類:每年辦理。
(三)美術獎:分以下八類,每類各選出首獎一名,優等二名,另取佳作、入選若干。
1.水(彩)墨、膠彩類:每年辦理。
2.書法、篆刻類:每年辦理。
3.水彩類:每年辦理。
4.油畫類:每年辦理。
5.攝影類:每年辦理。
6.雕塑、工藝類:每年辦理。
7.設計類:每年辦理。
8.版畫、多元媒材類:每年辦理。
三、獎勵:
1.首獎:發給獎金六萬元,獎章或獎狀一紙;
優等:發給獎金一萬元,獎章或獎狀一紙。
佳作及入選:發給獎章或獎狀一紙。
? 上述得獎者得由文化局安排展覽、演出事宜。
? 各類獎項如未達獲獎標準,得由評審委員會過半數決議從缺。
2.如當年度有傑出成就者,得由各類別評審推薦,贈獎章或獎狀一紙。
四、參選資格:本籍、設籍、就業或就學於雲林縣之民眾。
? 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即為本籍雲林。
五、權責:
1.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首獎及優等得獎者得由文化局安排展覽、演出事宜。
2.美術獎八類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參與展出之義務,於表訂退件日之前,不得要求退件。
3.承辦單位對參賽(展)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
4.凡送件參賽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評審方式:
1.雲林縣政府文化局依獎勵類別,設置評審委員會。
2.評審程序分初審、決審二階段。
(1)文學獎二類:由評審委員書面審查(集中審查或先以郵寄資料給委員),另由文化局召開審查會議決定。
(2)表演獎三類:由評審委員書面審查(集中審查或先以郵寄資料給委員),另由文化局訂定甄選時間,另就現場表演評審決定。
(3)美術獎八類:由評審委員書面審查(審查徵件資格及邀請展名單),另由文化局邀請評審委員依參與徵件作品,評審決定。
3.各類獎項如未達獲獎標準,得由評審委員會過半數決議從缺。
4.獲獎名單經雲林縣政府確認後公布。
七、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1.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2.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3.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4.獲獎名單評審委員應簽名認證後,由雲林縣政府確認後公布。
八、辦理期間:
1.每年一次。
2.各類別聯絡人及電話:如附表一。
3.參賽類別及規格:如附表二。
4.收件、評審、頒獎等時間:請詳閱附表三。
九、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須屬未曾得獎之作品,翻譯不予受理,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各參賽作品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他人加工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賽資格不符或偽造參賽資格者,除參加者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再參賽,已發獎金予以追討。
2.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賽者本人,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雲林縣政府共有,雲林縣政府並得引用得獎人之得獎作品、照片、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文宣之用,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不另支稿酬。
3.填具申請表,並應依規定提供資料:
(1)文學獎二類、表演獎三類:所送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於公佈比賽結果後退件,或同年十二月底前自行至文化局領取,若逾期未領,文化局不負保管責任。
(2)美術獎八類:經評審未入選作品先通知退件,入選以上作品,俟參加文化局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公文通知退件後,若逾期未領,文化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
( 創作小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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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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